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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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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2019-04-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002733 股票简称:雄韬股份 公告编号:2019-038

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4月17日(星期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4月16日-2019年4月1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4月17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4月16日15:00至2019年4月17日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大鹏新区滨海二路一号雄韬科技园公司三楼大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张华农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共计14人,共计代表股份168,351,322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8.0848%。其中: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股份168,203,997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8.0427%。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147,325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421%。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1人,代表股份462,975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1322%。

3、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出席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2019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8,350,7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6%;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62,3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04%;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9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8,350,7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6%;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62,3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04%;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9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