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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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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04-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38版)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合理变更,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对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所作出的决议符合规定。

(三)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了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表,并出具了《关于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会计政策变更事项专项说明的审核报告》(瑞华专审字【2019】36010015号)(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4月20日

●报备文件:

(一)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二)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三)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四)关于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会计政策变更事项专项说明的审核报告(瑞华专审字【2019】36010015号)。

证券代码:600883 证券简称:博闻科技 公告编号:临2019-008

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分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拟设立分公司的名称: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暂定名,最终名称以登记机关登记核准为准]

●风险提示:本次设立分公司尚需工商登记机关核准。

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18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分公司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设立分公司的基本情况

拟设立分公司暂定名称: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分公司性质:不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拟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春城路219号东航投资大厦806室

拟经营范围:(与公司经营范围一致)

计算机硬件生产,软件开发和网络开发,信息服务(以上业务涉及专项许可证的凭有权机关批准开展经营);硅酸盐水泥,水泥熟料及其它建材产品的制造、销售,生物资源,农业产品开发、收购、销售,技术开发,服务,转让,商贸,钢材及其它建材产品的收购、销售;劳务服务;项目投资,医疗信息咨询,医疗器械的销售、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商务信息咨询,设计、制作、发布各类广告。

分公司负责人:施阳

上述拟设立分公司的名称、注册地址、经营范围等事项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二、公司董事会审议情况

2019年4月18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分公司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拟设立分公司的目的

本次公司在昆明设立分公司,主要负责公司整体运营管理职能、开展公司日常业务,是为了更好地优化公司组织架构,提升公司整体管理效率,有利于拓宽各方渠道和资源。

四、拟设立分公司对公司的影响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本次设立分公司将承接和延续原有昆明机构的管理职能和日常业务,非发展新业务,故不存在运营风险;本次设立分公司的行为不会对公司的财务及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设立分公司的事项还需依法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尚存在不确定性。

五、其他相关说明

为保证本次分公司设立工作的顺利开展,董事会同意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具体办理分公司设立各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工商登记及其它有关法律手续等。

特此公告。

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4月20日

●报备文件:

(一)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证券代码:600883 证券简称:博闻科技 公告编号:2019-009

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

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9年5月13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9年5月13日 14点00 分

召开地点:公司水泥厂会议室(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汉庄镇小堡子)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9年5月13日

至2019年5月13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9年4月20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特别决议议案:11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全部议案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A、亲自出席的需持本人身份证及股票账户卡;B、受托代理出席的,需持股东本人身份证及其股票账户卡、由股东本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出席代理人身份证到指定地点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A、由其法定代表人出席的,需持法人(组织)营业执照、股票账户卡、出席人身份证;B、属受托代理出席的,需持法人(组织)营业执照、股票账户卡、该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代理人身份证到指定地点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办理登记,并应提供上述要求的有关法定材料,信函、传真以登记时间内收到的日期为准。

(二)登记时间:2018年5月7日至2018年5月10日9:30--17:30。

(三)登记地点: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春城路219号东航投资大厦806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邮政编码:650041

联系电话:0871-67197370

传真:0871-67197694

(四)出席股东大会要求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请于会议召开前到达会议地点,进行出席会议签到;并必须提供会议登记资料有关原件以便验证入场。

六、其他事项

(一)会议联系方式

会务联系人:杨庆宏、刘芳

电话号码:0871-67197370

传真号码:0871-67197694

(二)现场会期预计半天,出席会议人员交通、食宿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20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9年5月13日召开的贵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