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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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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风险分类更能反映银行资产质量

2019-05-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李凤文

银保监会日前公布了《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暂行办法》),拟将商业银行风险分类对象由贷款扩展至承担信用风险的全部金融资产。同时,明确逾期90天以上的债权,即使抵押担保充足,也应归为不良。新分类标准更能反映银行资产质量,体现了全面风险监管理念。

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资产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数据显示,2018年末,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资产占其全部资产总额的51.71%,有近一半为非信贷资产。而现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主要针对贷款提出分类要求,对贷款以外的资产及表外项目规定比较粗略。《暂行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对表内承担信用风险的金融资产实行风险分类,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债券和其他投资、同业资产、应收款项等,表外项目中承担信用风险的,比照表内资产相关要求开展风险分类,是对非信贷资产提出了以信用减值为核心的分类要求,能促使商业银行全面掌握各类资产的信用风险,有针对性地加强信用风险防控。

《暂行办法》强调以债务人为中心的风险分类理念。现行《指引》以单笔贷款为对象进行风险分类,同一债务人名下的多笔贷款的分类结果不尽一致,既可以是正常类,也可以分为不良类。而《暂行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对非零售资产开展风险分类时,应以评估债务人履约能力为中心,债务人在本行债务有5%以上分类为不良的,本行其他债务均应分类为不良。同时也考虑担保因素,对不良资产,商业银行可依据单笔资产的担保缓释程度,将同一非零售债务人名下的不同债务分为次级类、可疑类或损失类。对零售资产,考虑到业务种类差异、抵押担保等因素影响,银行也可对单笔资产实行风险分类。

《暂行办法》明确把逾期天数作为风险分类的客观指标,金融资产逾期后应至少归为关注类,逾期90天以上应至少归为次级类,逾期270天以上应至少归为可疑类,逾期360天以上应归为损失类。以监管规章的形式对超过一定期限的贷款明确分类,提升了执行的效力。此外,《暂行办法》还进一步细化了重组概念,细化了符合重组概念的各种情形,当能有效堵塞监管套利的空间。

有人担心,如此分类或将导致银行不良贷款上升。笔者认为,这是没必要的。事实上监管部门去年已推动各行将逾期90天以上的贷款纳入不良行列。应该说,压力不会太大。即使个别商业银行有困难,《暂行办法》还设置了过渡期,留下了整改的时间窗口。

(作者系金融从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