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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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诉讼事项的公告

2019-06-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018 证券简称:*ST华信公告编号:2019-085

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华信国际”)于近日收到控股股东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华信”)的通知,获悉关于上海华信股票质押涉诉的相关案件均已审结并宣判,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主要涉诉案件及民事判决的基本情况

二、有关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一的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营业部

被告: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2.事实与理由

2018年2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署了一份《股份质押合同》,约定被告以其拥有的华信国际(002018)一亿股流通股股票为包括本案所涉协议在内的八份《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协议》(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被告的全部义务、责任、陈述、保证及承诺的事项提供质押担保。质押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主债权、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其他款项、原告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2018年3月8日,原、被告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妥了证券质押登记手续。近日,原告获悉被告已涉及多个诉讼案件,有多家银行等金融机构起诉被告要求还款,或申请强制执行,已知案件的涉案金额将近5亿元。并且,被告所拥有的华信国际(002018)也被各地法院诉讼保全。此外,被告于2018年3月20日还向原告的总行发出《情况说明》,明确表示不会履行原告总行与被告之间的合同约定。

原告认为,根据目前的情况,被告的经营状况或财产状况严重恶化,并且被告还涉及或卷入重大诉讼。因此,根据承兑协议的约定,应视为被告违约。原告依法诉至法院后在票据到期日,被告未将票款足额扣划至原告账户,由原告垫付了票据款,现要求判如诉请。

上述情况,详见公司于2018年3月15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权质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12)。

3.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从控股股东处获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2民初387、388、389、390、391、392、393号《民事判决书》、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9民初6764号《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营业部垫款18,000万元,以及自2018年10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18,000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

(2)被告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营业部律师代理费损失50万元。

(3)若被告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届时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营业部可以与被告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协议以质押物一亿股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流通股(华信国际,002018)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质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质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4)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营业部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0,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955,80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营业部负担16,500元(已预缴),被告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39,3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营业部垫款9,000万元;

(2)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垫款利息,以9,0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3日起至全部垫款清偿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3)如被告未能按期履行上述还款义务的,原告有权将被告持有的一亿股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018)流通股予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物所得价款由原告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

(4)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6,3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二)案件二的情况

1. 案件当事人

原告: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2. 事实与理由

双方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约定被告将其持有的股票质押给原告以申请融入资金。原告按约放款后因被告出现经营危机,故于2018年3月发函要求被告于同月30日前赎回质押股票。因被告未按约赎回股票、支付利息,故提起本次诉讼。

上述情况,详见公司于2017年6月3日、2018年2月14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权质押及解质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29)、《关于控股股东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补充质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08)。

3. 判决情况

(1)被告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金人民币629,580,000元;

(2)被告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18年3月19日的利息人民币5,611,832.30元;

(3)被告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2018年3月19日起至2018年3月30日止的利息(以本金人民币629,58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付);

(4)被告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2018年3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本金人民币629,58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

(5)原告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196,140,180股“华信国际”股票行使质押权(具体以质押登记为准),以清偿前述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所确定的债务;

(6)驳回原告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07,248.99元,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及其他说明

公司与控股股东上海华信为不同法人主体,公司在资产、业务、财务等方面与控股股东均保持独立,截止目前,上述诉讼不会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但因控股股东上海华信所持本公司的全部股票被质押、冻结和轮候冻结,如处置质押股票可能影响到公司控股权的变动,对公司的股票交易有重大影响,特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2民初387、388、389、390、391、392、393号《民事判决书》;

2、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9民初6764号《民事判决书》;

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沪民初33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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