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惠水县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补充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903 证券简称:贵州燃气 公告编号:2019-031
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惠水县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事项概况
为规范惠水县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贵州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贵州省燃气管理条例》(修正)等法律法规,惠水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惠水县政府”或“甲方”)于2014年2月14日与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乙方”)签订了《惠水县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以下简称“《特许经营协议》”)。
为规范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行为,促进城镇管道燃气健康发展,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8年8月30日下发了《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县(市)依法对已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进行补充和完善。根据《通知》要求,公司与惠水县政府于2019年6月27日双方在《特许经营协议》基础上签订了《惠水县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或“本协议”),对部分条款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二、《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内容变更部分
1、将原协议中“3.8 特许经营权的取消
乙方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实施临时接管:
(1)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2)擅自将用于本特许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的;
(3)因管理不善,发生特别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4)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5)法律禁止的其他行为。”
更改为:“3.8 特许经营权的取消
特许经营者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可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收回特许经营权:
(1)转借、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或者以承包经营、挂靠等方式变相转让特许经营权、伪造特许经营许可证的;
(2)擅自将所经营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处置的;
(3)擅自调整居民燃气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的;
(4)不履行一般公共服务义务或者不履行设备设施保养维护、建设、更新改造义务,危及公众利益、公共安全的;
(5)所提供的市政公共产品、公共服务达不到国家规定或特许经营协议约定标准,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
(6)造成重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安全无法整改的;
(7)因经营管理不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危及公众利益的;
(8)擅自停业、歇业的;
(9)未能履行乙方义务,限期未整改的;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应予以收回特许经营权的。”
2、在“9.1 甲方权利”中增加“(6)根据协议和当地燃气发展规划,组织对管道燃气特许经营项目投资、建设计划实施情况进行定期评估。”
3、在“9.4 乙方义务”中增加“(10)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到2019年主管道覆盖率(主管道覆盖率=天然气主管道长度/主干道长度,公式中主干道长度数据以2019年基数为准)要达到20%,并且每年提高比例不低于10%,2024年达到60%以上。(11)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到2019年管道燃气普及率(管道燃气普及=管道燃气开户数/县城人口总户数,公式中县城人口总户数数据以2019年基数为准)要达到20%,平均每年提高比例不低于10%,2024年达到60%以上。”
(二)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除本协议中明确所作修改的条款之外,原协议的其余部分均继续有效。
若发生纠纷,双方需友好协商,若协商不一致,甲乙双方均可向惠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对公司的影响
《补充协议》系对《特许经营协议》相关条款的补充和完善,《补充协议》进一步细 化了特许经营权取消的条款,增加了甲方的权利及乙方的义务,除此之外,其他条款未发生变化。如未来公司或子公司不能持续满足相关要求,存在特许经营权可能被终止或取消的风险。
本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