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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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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9-07-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981 证券简称:汇鸿集团 公告编号:2019-049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汇鸿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江苏汇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723号),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88,997,552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4.09元。该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999,999,987.68元,扣除该次发行承销保荐费22,000,000.00元、证券登记费488,997.55元,该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977,510,990.13元。上述资金于2015年11月23日全部到位,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XYZH/2015NJA10055号《验证报告》和XYZH/2015NJA10056号《验资报告》。

二、募资资金专项账户设立及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一)公司于2015年12月11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的披露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96)。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二)公司于2016年2月25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孕婴童用品综合运营服务项目实施主体暨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公司设立全资子公司江苏汇鸿宝贝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鸿宝贝”)作为孕婴童项目的建设运营主体。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的披露的《关于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40)。募集资金账户信息如下:

(三)公司于2016年2月25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浆纸O2O供应链服务升级改造项目实施主体暨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汇鸿国际集团中天控股有限公司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上海汇鸿浆纸有限公司作为浆纸O2O供应链服务升级改造项目的建设运营主体。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的披露的《关于孙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43)。募集资金账户如下:

三、此次变更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情况

为加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公司于2019年6月24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董事会同意汇鸿浆纸撤销原工商银行上海长宁支行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1001278629015570360),将剩余募集资金全部转至中国银行上海自贸区分行新开账户(452077930717)进行专项存储。本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变更不涉及募集资金用途变更,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四、《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上海汇鸿浆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鸿浆纸”、“甲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上海自贸区分行”、“乙方”)、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52077930717,截至2019年6月26日,专户余额为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浆纸O2O供应链服务升级改造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的相关要求,丙方已经向甲方、乙方告知有关廉洁从业的规定,丙方将遵守法律法规,公平竞争,合规经营,不直接或者间接收受或者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3、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辰子、蒋国远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协议各方同意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解决。

特此公告。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