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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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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违规成本尤须补齐制度短板

2019-08-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曹中铭

针对近期几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虚假案件违规成本低及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问题,证监会新闻发言人上周五表示,将推动尽快修改完善《证券法》《刑法》有关规定,拟对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虚假,和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等证券违法行为,大幅提高刑期上限和罚款、罚金数额标准,强化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切实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

与操纵市场、内幕交易一样,上市公司信披违规应被视作资本市场的一颗“毒瘤”。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难,原因在于违规成本太低。如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对违规的发行人、上市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顶格处罚为60万元,责任人员顶格处罚为30万元。《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对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信披违法违规的背后,往往隐藏着巨大的利益,欺诈发行即是如此。但法律法规上的制度短板,最终造成了罚责的不对等。60万元的顶格罚款,既不可能达到严惩违规者的目的,客观上也达不到警示后来者的效果。大幅提高罚款、罚金数额标准,势所必然。只是,只有经济处罚,显然还远远不够。提高下限,补齐短板同样不可或缺。信披违规监管的另一短板,在于刑法严重缺位。

20多年来,在我国资本市场上因信披违规而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员屈指可数。无疑,改变信披违规监管难现象,就得形成让违规者从不敢违规到不想违规的转变,完善制度建设才是起决定作用的重要因素。这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对《证券法》与《刑法》联动修法。证券法与刑法对信披违规都有相关处罚规定,但“联结”不够,联动修法才能解决这个难题。

根据“木桶理论”, 一只水桶能装多少水取决于最短的那块木板。信披违规成本的高低,正与处罚的下限有关。如对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处罚,如果改为处以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那么违规成本将大幅提高。

其二,对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的监管,建议实行“一次否决”。目前的处罚,罚款成为必选项。建议对情形严重的违规行为,即使首次发生,也应撤销中介机构的业务许可,对个人而言,则应撤销其从业资格。或者一次违规,无论个人或中介机构,三年时间内不得承接或从事相关业务。

严惩信披违规行为,刑法须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让该承担刑事责任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作者系资深市场观察分析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