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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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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者奖励和保护力度还需加大

2019-08-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熊锦秋

□熊锦秋

据报道,证监会近日拟奖励3起案件线索举报人,并委托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办理本次奖励的举报人登记等具体事宜。举报奖励制度将拓展违法违规线索来源。

如今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越来越隐秘,监管部门获得监管对象隐秘的涉嫌违法违规信息难度加大,若要获取相关证据,恐怕要付出极为高昂的成本。为此,2014年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工作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证监会设立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中心,一般按罚没款金额的1%奖励举报人、奖励金额不超10万元,对举报在全国有重大影响案件线索、最高奖励不超30万元。

举报奖励制度,就是在公权力监督的基础上,引入私人监督。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的知情人、内部人,相比外部监管者,能知晓涉嫌违法违规的更多信息、更多细节;通过奖励制度,以经济动力引导知情人、内部人积极举报,监管部门可收集到更多精准的涉嫌违法违规线索。

从国际比较来看,目前A股市场举报奖励力度似仍太小,美国《多德-弗兰克法案》规定,对100万美元以上罚没款的举报人支付罚没款的10%到30%作为奖金。笔者建议大幅提高A股举报奖励力度,奖励金额以不少于罚没款的10%为宜,罚没款越多、奖励越多。当然,也可考虑设置封顶制度。

举报人,有些是自动捍卫法律法规尊严的“道德人”,但更多还是会掂量举报后果与得失、做出让自己利益最大化选择的“经济人”。排解他们的后顾之忧也很重要。举报人很可能遭到原雇主单位解雇等报复。美国有《吹口哨人保护法》,禁止对举报人实施报复性人事行为,包括不利处分、重大人事改变等;借鉴这样的做法,我国也需出台《举报人保护法》,有最大限度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本次3起案件举报奖励,将委托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办理举报人登记,但奖励资金从何来,不得而知,《暂行规定》也未明确。在现有条件下,鉴于对举报者奖励金额较低,可暂时从投资者保护基金列支。而若要从长计议,就得设立个案公平基金,将个案行政罚款、民事赔偿、和解金等充入,用于向利益受损投资者赔偿,同时向举报者支付奖励。前些时候的《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已明确提出,将探索行政罚款、刑事罚金优先用于民事赔偿。笔者以为,不仅科创板,A股市场都应对此加紧探索,以尽早带动各方面的制度改革取得突破。

(作者系资深经济研究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