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公司债券(第三期)2019年付息公告
证券代码:600648,900912 证券简称:外高桥、外高B股 编号:临2019-052
债券代码:136404,136581,136666 债券简称:16外高01,16外高02,16外高03
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公司债券(第三期)2019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9年8月29日
债券付息日:2019年8月30日
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本公司”)于2016年10月17日上市的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三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9年8月30日开始支付2018年8月30日至2019年8月29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1、债券名称: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三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16外高03、136666。
3、发行人: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和期限: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为人民币10亿元;本期债券期限为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公司于2019年8月2日披露《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6外高03”公司债券票面利率调整的公告》及《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6外高03”公司债券回售的公告》,决定本期债券后2年票面利率上调至3.38%。“16外高03”公司债券的回售申报情况详见公司于2019年8月16日披露的《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6外高03”公司债券回售申报情况的公告》。
5、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771号”。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2.94%,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在存续期内前3年固定不变,在存续期的第3年末,公司可选择调整票面利率,存续期后2年票面年利率为本期债券存续期前3年票面年利率加公司调整的基点,在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根据公司于2019年8月2日披露《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6外高03”公司债券票面利率调整的公告》,本期债券后2年票面利率上调至3.38%。
8、付息日:2017年至2021年间每年的8月30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7年至2019年间每年的8月3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9、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21年8月30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9年8月3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0、担保人及担保方式:本期公司债券发行不提供担保。
11、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纪评级”)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 2019年6月18日,新世纪评级根据本公司提供的经审计的2018年财务报表、未经审计的2019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及相关经营数据出具了跟踪评级报告,维持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A级,维持公司债券信用等级AAA级,评级展望稳定。
12、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6年10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3、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8年8月30日至2019年8月29日,逾期未领的债券利息不另行计息。
2、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2.94%。
三、付息债券登记日和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2019年8月29日。截至上述债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2、付息日:2019年8月30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19年8月2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6外高03”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1、本公司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本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1.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 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 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 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付息网点
6) 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2、关于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本次付息每手“16外高03”(136666)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29.4元(含税)。
3、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6外高03”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及2018年11月7日施行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等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本次付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
名称: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北路889号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洲海路999号森兰国际大厦B座15-16楼
法定代表人:刘宏
联系人:陈晓青
电话:021-51989181
传真:021-51980850
2、主承销商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北塔2203室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项目负责人:周伟
联系人:周伟
电话:021-68801581
传真:021-68801551
3、联席主承销商
(1)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项目负责人:李一峰、陆晓静
项目组人员:李挺、刘磊
电话:010-88027267
传真:010-88027190
(2)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项目负责人:王恺
项目组人员:李根
电话:021-38565454
传真:021-38565905
4、托管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6楼
电话:021-68870587
传真:021-58888760
特此公告。
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