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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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改旗下30只公募基金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招募说明书的公告

2019-11-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对本公司旗下的30只公募基金(具体请见附件基金清单)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中的信息披露相关条款进行修订,现将有关修订内容说明如下:

1、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旗下公募基金基金合同中的前言、释义、申购赎回、估值和信息披露等章节中涉及信息披露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涉及上述相关内容也已进行相应修订。

2、本次相关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修订的内容和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将于本公告发布之日在本公司网站(www.fund001.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发布。投资者办理基金交易等相关业务前,应仔细阅读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风险提示及相关业务规则和操作指南等文件。

投资者可访问本公司网站(www.fund001.com)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咨询相关情况。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基金清单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交银施罗德

创业板5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9年11月21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2 基金募集情况

注:1、本基金合同生效前发生的与基金募集活动有关的费用,包括会计师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2、本基金管理人的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未认购本基金;本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未认购本基金;本基金基金经理未认购本基金。

3、本表列示的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认购的基金份额占基金总份额比例的数据,对下属分级基金,此项计算的分母为各自级别的份额,对合计数,本项计算的分母采用下属分级基金份额的合计数,即基金整体的份额总额。

3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后到销售机构的网点进行交易确认单的查询和打印,也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fund001.com)查询交易确认情况。

(2)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始办理。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具体时间由本基金管理人于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以及关注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浦东发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根据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发银行”)签署的销售协议,本公司自2019年11月21日起增加浦发银行作为旗下基金的销售机构。

一、适用基金范围

注: 在遵守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前提下,销售机构办理各项基金销售业务的具体时间、流程、业务类型及费率优惠活动的具体内容(如有)以销售机构及网点的安排和规定为准。

二、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2、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

网址:www.fund001.com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