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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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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2019-12-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 57,251,271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且国贸公司将依法提起上诉,因此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针对湘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贸公司”)系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国贸公司与上海煦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游供方)及上海弘升纸业有限公司(下游需方)开展多笔纸浆贸易业务中,国贸公司的交易相对方涉嫌合同诈骗。国贸公司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已经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相关诉讼案件。公司已于2019年7月19日《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临-040)进行了披露。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收到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湘潭中院”)签发的(2019)湘03民初138号和(2019)湘03民初139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案件序号1

案件基本情况:2019年7月10日,国贸公司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终止支付原告向第三人开具以被告为受益人的信用证(信用证号码:DCP0433201900002)项下款项27,320,563.2元,并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案件序号2

案件基本情况:2019年7月10日,国贸公司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终止支付原告向第三人开具以被告为受益人的信用证(信用证号码:DCP0433201800022)项下款项29,930,707.8元,并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上述两个案件已庭审完结,现已一审判决。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及请求

案件序号1

1、本案事实与理由:

2019年 1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署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编号为:19XL-XD010301。双方约定由被告向原告原告交付品牌为银星的木浆6098.34吨,合同总金额为34,150,704元人民币。原告依照合同约定于2019年1月28日向第三人交通银行湘潭分行申请开具了以被告为受益人的180天国内信用证,价值为27,320,563.2元人民币。

2019年5月23日,原告前往指定仓库提取货物时,发现仓库没有存放相应的货物。原告于2019年5月25日向湘潭市岳塘区公安局报案,经湘潭市岳塘区公安局初步落实,被告从未实际交付货物。2019年5月28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作出《立案决定书》决定对被告的控股股东陈力钧因合同诈骗案立案侦查。被告自始至终完全知晓货物根本无法交付,仍然通过合同骗取了原告价值27,320,563.2元的国内信用证,其主观恶意严重。被告的上述行为,已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应当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且本案并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的信用证欺诈行为的例外情形。

2、本案诉讼请求:

①请求终止支付原告向第三人开具以被告为受益人的信用证(信用证号码:DCP0433201900002)项下的款项27,320,563.2元;

②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费用。

案件序号2

1、本案事实与理由:

2018年12月17日,原告与被告签署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编号为:XLXD20181217。双方约定由被告向原告交付品牌为银星的木浆4,750.906吨,合同总金额为29,930,707.8元人民币。原告依照合同约定于2018年12月24日向第三人交通银行湘潭分行申请开具了以被告为受益人的180天国内信用证,价值为29,930,707.8元人民币。

2019年5月23日,原告前往指定仓库提取货物时,发现仓库没有存放相应的货物。原告于2019年5月25日向湘潭市岳塘区公安局报案,经湘潭市岳塘区公安局初步落实,被告从未实际交付货物。2019年5月28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作出《立案决定书》决定对被告的控股股东陈力钧因合同诈骗案立案侦查。被告自始至终完全知晓货物根本无法交付,仍然通过合同骗取了原告价值29,930,707.8元的国内信用证,其主观恶意严重。被告的上述行为,已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应当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且本案并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的信用证欺诈行为的例外情形。

2、本案诉讼请求:

①请求终止支付原告向第三人开具以被告为受益人的信用证(信用证号码:DCP0433201800022)项下的款项29,930,707.8元;

②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费用。

三、诉讼判决情况

案件序号1

驳回原告湘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78,403元,由原告湘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件序号2

驳回原告湘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91,454元,由原告湘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因该判决尚未生效,且国贸公司将依法提起上诉,该判决暂不会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具体需要以二审法院的最终判决结果而定。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3民初138号)民事判决书;

2、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3民初139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股票代码:600416 股份简称:湘电股份 编号:2019临-079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