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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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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进展情况
的提示性公告(二)

2019-12-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56 证券简称:ST中天 公告编号:临2019-165

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进展情况

的提示性公告(二)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4.1(五)条规定,经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于2019年8月12日起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详见公司于2019年8月9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股票停牌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106)。

一、违规担保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7月11日、8月3日、8月10日、10月19日披露了《关于存在对外担保事项未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为:临2019-068、临2019-079、临2019-105、临2019-108、临2019-146。截止本公告披露日,违规担保本金总额为176,670万元。

公司分别于2019年8月9日、2019年10月8日、2019年11月30日披露《关于存在对外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临2019-107)、《关于对外担保事项进展的公告》(临2019-140)、《关于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进展情况的提示性公告》(临2019-158),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违规担保事项进展情况如下。

二、解决进展情况及措施

1、2019年6月2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存在对外担保事项未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68),系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向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3.5亿元(加上逾期利息共计3.8亿元),邓天洲先生、黄博先生、江苏泓海能源有限公司为本次贷款的担保人,为其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8月27日、9月2日准许撤回对江苏泓海的起诉及解除对江苏泓海价值39,000万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公司已于2019年10月8日披露《关于对外担保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140)。

2、2019年7月1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存在对外担保事项未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79),系北京皓阳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皓阳”)与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资产”)、公司、邓天洲、陈方、黄博、宁晓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9月20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准许北京皓阳撤回起诉,裁定为终审裁定。公司已于2019年10月8日披露《关于对外担保事项进展的公告》(临2019-140)。

3、2019年7月1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存在对外担保事项未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79),系朱辉刚与黄博、宁晓艳、邓天洲、黄杰、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判令黄博、宁晓艳偿还朱辉刚借款4,000万元并支付利息,邓天洲、黄杰、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2019年8月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存在对外担保事项未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105),系嘉茂通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茂通”)与武汉市绿能天然气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绿能”)等保全一案,由公司、中天资产、薛向东、邓天洲、陈方、黄博、宁晓艳、程惠萍提供连带担保。

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判决武汉绿能给付嘉茂通保理首付款5,000万元,融资期内欠付的保理首付款使用费1,666,666.68元,给付嘉茂通逾期的保理首付款使用费及违约金;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邓天洲、黄博、宁晓艳对上述武汉绿能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向武汉绿能追偿。

5、2019年8月1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存在对外担保事项未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108),系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资产”)与武汉市绿能天然气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绿能”)、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资产”)、北京中油三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油三环”)、邓天洲、黄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判令武汉绿能向华融资产偿还债务本金18,500万元、支付宽限补偿金4,045.3333万元、律师费10万元,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中天资产、中油三环、邓天洲、黄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向武汉绿能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已受理公司上诉,现在审理过程中。

6、2019年10月1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存在对外担保事项未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146)系江苏中能燃气有限公司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迈皋桥支行借款纠纷一案,由公司、邓天洲、黄博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目前,双方已达成和解。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为江苏中能燃气有限公司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迈皋桥支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为江苏中能向江苏银行2,80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于2019年11月16日披露《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临2019-154)。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剩余担保所涉及诉讼公司可能需要承担相应担保责任的违规担保本金余额为173,670万元。

目前公司正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尽快解决相关违规问题,并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其他说明及相关风险提示

公司违规担保事项已进入诉讼仲裁程序,但因存在尚未结案的诉讼,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3.4.4 条规定,公司将每月发布一次提示性公告,及时披露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相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12月25日

证券代码:600856 证券简称:ST中天 公告编号:临2019-166

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 一审判决上诉中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累计涉案的金额:人民币412,002,305.4元

●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因案件均在上诉或准备上诉过程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确定。

一、关于深圳英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对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情况

2018年12月12日,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布《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临2018-111)、《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临 2018-112),深圳英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英大”,现名称:北京英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2019年2月25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核准变更为现名称)因与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黄博、宁晓艳、邓天洲、陈方合同纠纷一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对公司的诉讼并申请轮候冻结中天资产持有的公司219,243,588股(因司法划转变更为92,620,637股)及孳息。

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京民初225号。现将判决情况公告如下:

(一)被告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英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深圳英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在嘉兴盛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的LP优先级份额转让款【该LP优先级份额转让款的计算公式为:30,000万元+30,000万元*12%/365*(自深圳英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实缴出资之日起至全部LP优先级份额转让价款到达深圳英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账户之日止的实际天数)-嘉兴盛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向深圳英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的投资收益】;

(二)被告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英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支付LP优先级份额转让款所产生的违约金(以本判决第一项确认的应付未付的LP优先级份额转让款为基数,自2018年8月1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计算);

(三)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认的LP优先级份额转让款溢价部分和逾期支付LP优先级份额转让款所产生的违约金之和,不得超过以30,000万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标准计算的数额。

(四)被告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英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200,000元及财产保全保险费329,391.4元;

(五)被告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黄博、被告邓天洲对被告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黄博、邓天洲承担相应担保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责任范围内向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1,688,75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黄博、被告邓天洲共同负担。

公司已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现在等待受理结果。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关于上海朝阳永续菁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对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情况

2019年10月19日,公司发布《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临 2019-147),上海朝阳永续菁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阳永续”)因与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邓天洲、黄博、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盛世浩金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盛世景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对公司的诉讼。

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京01民初34号,现将判决情况公告如下:

(一)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上海朝阳永续菁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支付回购款(截至2018年12月16日为108,191,400元,自2018年12月7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亿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

(二)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上海朝阳永续菁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支付罚息(以1亿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

(三)邓天洲、黄博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邓天洲、黄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案件受理费582,75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邓天洲、黄博、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公司现在准备上诉材料,待材料准备完成后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案件均在上诉或准备上诉过程中,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尚不确定。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