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上接351版)
2、因公司与伟星股份同为控股股东伟星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本次交易构成了关联交易。2019年12月30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以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向关联人出售部分土地和厂房的议案》,关联董事金红阳先生、章卡鹏先生、张三云先生、谢瑾琨先生、冯济府先生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就该关联交易事项予以事前认可并发表意见。本次交易金额在董事会决策权限之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名称: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住所:浙江省临海市花园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章卡鹏
注册资本:75,802.0428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22765769J
主营业务:从事各类中高档服饰辅料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主营钮扣、拉链、金属配件等产品。
控股股东:伟星集团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章卡鹏先生、张三云先生。
财务状况:2018年度,伟星股份实现营业收入271,156.82万元,净利润为31,028.56万元;截止2019年9月30日伟星股份的净资产为240,778.05万元。
关联关系说明:伟星股份系公司控股股东伟星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关联法人。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本次出售的前江地块及附属厂房等固定资产位于临海市大洋街道前江村的前江南路东侧和朝庄路北侧,土地使用面积为11,887.77平方米,厂房建筑面积为4,601.37平方米,产权为公司所有。截止2019年11月30日,该资产账面价值为1,001.58万元。
2、该项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也不存在涉及有关资产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以及被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以2019年11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根据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坤元评报〔2019〕631号】资产评估报告,前江地块及附属厂房的评估价值为1,642.95万元。经双方协商确认,以评估价1,642.95万元作为该资产的成交金额。
五、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1、土地及厂房概况
(1)前江地块位于临海市大洋街道前江村的前江南路东侧和朝庄路北侧,土地使用面积11,887.77平方米(折17.83亩);厂房建筑面积为4,601.37平方米。
(2)用途: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类型:出让。
2、转让价格及付款方式
(1)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就上述资产出具了坤元评报〔2019〕631号评估报告,前江地块及附属厂房的评估价值为1,642.95万元。双方确认最终成交金额为1,642.95万元。
(2)受让方应于本协议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出让方支付转让价款的60%,即人民币985.77万元。余款待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转户给受让方后五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出让方支付转让价款的40%,即人民币657.18万元。
3、协议生效条件
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4、交易标的交付状态、交付和过户时间
(1)出让方保证上述房产及土地权属清楚,未曾变卖、抵押、涉诉或被查封;若发生与出让方有关的未结债务或纠纷概由出让方负责处理,因此给受让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出让方负责赔偿。
(2)双方应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签订之后及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税费。
六、涉及关联交易的其他安排
本次关联交易不涉及人员安置、人事变动等情况,交易完成后不会产生新的关联交易或同业竞争等情形。
七、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系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不会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八、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与伟星股份除了年度已审批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外,并无其他关联交易事项。
九、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予以事先认可,并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向伟星股份出售位于临海市前江南路东侧和朝庄路北侧的合计金额1,642.95万元的土地和房产系正常的交易行为。该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2、董事会审议此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会议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3、我们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十、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有关独立意见;
3、《转让协议》;
4、伟星股份财务报表;
5、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2月31日
证券代码:002372 证券简称:伟星新材 公告编号:2019-041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宋义虎,作为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不存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是 □ 否
二、本人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是 □ 否
三、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是 □ 否
四、本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本人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五、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是 □ 否
六、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是 □ 否
七、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是 □ 否
八、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是 □ 否
九、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
√是 □ 否
十、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相关规定。
√是 □ 否
十一、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是 □ 否
十二、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是 □ 否
十三、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对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是 □ 否
十四、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是 □ 否
十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是 □ 否
十六、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是 □ 否
十七、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是 □ 否
十八、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是 □ 否
十九、本人不是为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是 □ 否
二十、本人不在与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是 □ 否
二十一、本人在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具有前六项所列任一种情形。
√ 是 □ 否
二十二、最近十二个月内,本人、本人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不存在其他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情形。
√是 □ 否
二十三、本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是 □ 否
二十四、本人不是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是 □ 否
二十五、本人不是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六、本人最近三十六月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是 □ 否
二十七、本人未因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而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职务。
√是 □ 否
二十八、本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人员。
□是 □ 否 √不适用
二十九、包括该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是 □ 否
三十、本人在该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未超过六年。
√是 □ 否
三十一、本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要求,委托该公司董事会将本人的职业、学历、专业资格、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予以公示。
√是 □ 否
三十二、本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情形。
□是 □ 否 √不适用
三十三、本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情形。
□是 □ 否 √不适用
三十四、本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是 □ 否 √不适用
三十五、本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是 □ 否
三十六、本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是 □ 否
三十七、本人不存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被上市公司提前免职的情形。
□是 □ 否 √不适用
三十八、本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的其他情形。
√是 □ 否
声明人郑重声明: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本人在担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该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如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尽快辞去该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本人授权该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及其他有关本人的信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对外公告,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人行为,由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人(签署): 宋义虎
日 期: 2019 年 12 月 30 日
证券代码:002372 证券简称:伟星新材 公告编号:2019-042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郑丽君,作为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不存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是 □ 否
二、本人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是 □ 否
三、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是 □ 否
四、本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 是 □ 否
五、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是 □ 否
六、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是 □ 否
七、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是 □ 否
八、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是 □ 否
九、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
√是 □ 否
十、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相关规定。
√是 □ 否
十一、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是 □ 否
十二、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是 □ 否
十三、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对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是 □ 否
十四、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是 □ 否
十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是 □ 否
十六、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是 □ 否
十七、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是 □ 否
十八、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是 □ 否
十九、本人不是为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是 □ 否
二十、本人不在与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是 □ 否
二十一、本人在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具有前六项所列任一种情形。
√ 是 □ 否
二十二、最近十二个月内,本人、本人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不存在其他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情形。
√是 □ 否
二十三、本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是 □ 否
二十四、本人不是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是 □ 否
二十五、本人不是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六、本人最近三十六月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是 □ 否
二十七、本人未因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而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职务。
√是 □ 否
二十八、本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人员。
√是 □ 否 □ 不适用
二十九、包括该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是 □ 否
三十、本人在该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未超过六年。
√是 □ 否
三十一、本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要求,委托该公司董事会将本人的职业、学历、专业资格、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予以公示。
√是 □ 否
三十二、本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情形。
√是 □ 否 □ 不适用
三十三、本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情形。
√是 □ 否 □ 不适用
三十四、本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是 □ 否 □ 不适用
三十五、本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是 □ 否
三十六、本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是 □ 否
三十七、本人不存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被上市公司提前免职的情形。
√是 □ 否 □ 不适用
三十八、本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的其他情形。
√是 □ 否
声明人郑重声明: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本人在担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该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如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尽快辞去该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本人授权该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及其他有关本人的信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对外公告,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人行为,由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人(签署):郑丽君
日 期: 2019 年 12 月 3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