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165 股票简称:新日恒力 编号:临2020-001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终结执行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
● 涉案的金额:约9,180万元或其等值财产、财产权及收入。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收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无锡中院)《执行裁定书》([2019]苏02执39号之三)、《执行裁定书》([2019]苏02执39号之四),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仲裁基本情况
申请人博雅干细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公司关于8,000万元借款合同纠纷案的具体情况详见临2017-073、2018-072、2019-003、2019-004、2019-007、2019-016、2019-017号公告。
二、执行裁定书内容
(一)《执行裁定书》([2019]苏02执3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博雅干细胞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553793530T,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马山梅梁西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许晓椿,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000227694836P,住所地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河滨街。
法定代表人:高小平,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博雅干细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博雅干细胞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上海仲裁委员会(2017)沪仲案字第1825号裁决书的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仲裁委员会(2017)沪仲案字第1825号裁决书的执行。
博雅干细胞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在申请执行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执行裁定书》([2019]苏02执39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博雅干细胞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553793530T,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马山梅梁西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许晓椿,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000227694836P,住所地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河滨街。
法定代表人:高小平,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于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作出(2019)苏02执39号的裁定,查封、扣押、冻结了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91,800,000元或其等值财产、财产权及收入。现因本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91,800,000元或其等值财产、财产权及收入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特此公告。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二O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