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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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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0-03-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250 证券简称:联化科技 公告编号:2020-010

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2020年3月9日(星期一)15时

2、会议地点: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劳动北路118号总商会大厦17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萍女士

6、股权登记日:2020年3月2日

7、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60,366,92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8.1820%;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2,754,42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6277%;参加现场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5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03,121,35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2.809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该项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额的1/2以上通过。

冯玉海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本次补选完成后,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表决结果:同意票303,120,552股,反对票80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额的99.999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晏国哲律师、郭斌律师

3、结论性意见:本次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主体资格、出席会议人员主体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证券代码:002250 证券简称:联化科技 公告编号:2020-011

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通知于2020年3月6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20年3月9日在联化科技会议室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与会监事一致推荐冯玉海先生主持会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与会监事一致选举冯玉海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主席,其任期自本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监事会届满为止。

特此公告。

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附件一:

冯玉海先生简历

冯玉海,中国国籍,1971年11月出生,博士,无中国境外居留权。曾任上海紫江喷铝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总工程师,巴斯夫应用化工有限公司车间经理,巴斯夫(中国)有限公司EHS高级经理,现任上海舍勒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没有实际开展经营业务,正在办理工商登记注销手续)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责任关怀副总裁。

截至本公告日,冯玉海先生持有151,800股,其中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151,800股,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冯玉海先生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终止行使,公司后续将统一安排其回购注销。

冯玉海先生与控股股东牟金香女士及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查询核实,冯玉海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冯玉海先生的聘任符合以下规定: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