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股票代码:600416 股份简称:湘电股份 编号:2020临-042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49 999 155.2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且国贸公司将依法提起上诉,因此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湘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贸公司”)系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国贸公司与上海煦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游供方)及上海弘升纸业有限公司(下游需方)开展多笔纸浆贸易业务中,国贸公司的交易相对方涉嫌合同诈骗。国贸公司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已经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相关诉讼案件。公司已于2019年9月6日披露了《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临-055)。公司于2020年3月27日收到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湘潭中院”)签发的(2019)湘03民初149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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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诉讼案件的事实与理由及诉讼请求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湘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奇,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聂克,湘电集团有限公司律师事务部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潘慧,湘电集团有限公司律师事务部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上海煦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余珍,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惠,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晓明,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负责人:李征,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林威,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熊庆去,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新金桥支行
负责人:何晓燕,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大军,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童非,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2)案件审理: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3日受理本案,2019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3)案件基本情况:2018年 11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署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编号为:18XL-XD111605。双方约定由被告向原告交付品牌为银星的木浆9,65.576吨,合同总金额为62,499,686.4元人民币。原告依照合同约定于2018年11月22日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沙分行申请开具了以被告为受益人的180天国内信用证,价值为49,999,155.2元人民币。
2019年5月23日,原告前往指定仓库提取货物时,发现仓库没有存放相应的货物。原告于2019年5月25日向湘潭市岳塘区公安局报案,经湘潭市岳塘区公安局初步落实,被告从未实际交付货物。2019年5月28日,被告的控股股东陈力钧等人因合同诈骗案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立案侦查受理。被告自始至终完全知晓货物根本无法交付,仍然通过合同骗取了原告价值49,999,155.2元的国内信用证,其主观恶意严重。被告恶意不交付货物的行为,已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应当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且本案并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的信用证欺诈行为的例外情形。
(4)本案诉讼请求:
①请求终止支付原告向第三人开具以被告为受益人的信用证(信用证号码:RLC660120180056)项下的款项49,999,155.2元;
②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案件进展情况
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的判决内容:
驳回原告湘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9,796元,由原告湘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因该判决尚未生效,且国贸公司将依法提起上诉,该判决暂不会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具体需要以二审法院的最终判决结果而定。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3民初149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