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683 证券简称:远兴能源 公告编号:临2020-059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6月19日(星期五)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6月19日9:30一11:30和13:00一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6月19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托克西街博源大厦12层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宋为兔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3人,代表股份1,355,826,1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717,590,991股(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为3,924,206,991股,其中公司回购专户股份数量为206,616,000股,该等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因此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717,590,991股)的36.4706%。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1,126,008,8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288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9人,代表股份229,817,3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819%。
综合出席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数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合计为111人,代表股份33,334,1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6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3人,代表公司股份3,516,8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46%;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108人,代表公司股份29,817,3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2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含视频方式)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下列议案:
1、《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变更部分回购股份用途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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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3、《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的议案》
3.1回购股份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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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3.2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
表决结果: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3.3回购股份的方式
■
表决结果: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3.4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
表决结果: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3.5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资金来源
■
表决结果: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3.6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
表决结果: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3.7回购股份的用途
■
表决结果: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3.8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
表决结果: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3.9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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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鞠慧颖、李晓芳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000683 证券简称:远兴能源 公告编号:临2020-060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报告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依法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和其他合法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7.5亿元(含),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6元/股。按回购价格上限2.6元/股测算,回购7.5亿元、15亿元对应的回购股份的数量分别为28,846.15万股、57,692.3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3,899,846,991股(见注释)的比例分别为7.40%、14.79%。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本次回购股份的用途为减少注册资本。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2、回购股份方案已经公司2020年6月1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及2020年6月19日召开的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已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了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3、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存在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筹措到位,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2)本次回购存在回购期限内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者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3)若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或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等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回购股份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公司董事会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维护股东权益,增强市场信心,经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因素,公司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股份,回购的股份将全部注销以减少注册资本。
(二)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的相关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
2、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3、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
1、本次回购股份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2、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上限:不超过2.6元/股。
结合近期公司股价,公司确定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6元/股(含),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上限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实际回购股份价格由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回购实施期间结合公司股票价格、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发行股本权证等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价格。
(四)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1、本次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2、本次回购股份的用途: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3、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7.5亿元(含),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含)。
4、本次回购股份的数量:按回购价格上限2.6元/股测算,回购7.5亿元、15亿元对应的回购股份的数量分别为28,846.15万股、57,692.3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3,899,846,991股的比例分别为7.40%、14.79%。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股份数量为准。
注释:鉴于公司七届四十一次董事会、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2,436万股限制性股票,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3,924,206,991股减少为3,899,846,991股。公司已于2020年5月23日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1)和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公司尚需按照相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注销手续,并完成工商变更。故本公告中公司总股本以3,899,846,991股计算。
如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及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股份数量。
(五)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依法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和其他合法资金。
(六)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回购方案实施期间,若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十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期限可予以顺延,但顺延后期限仍不得超过12个月。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亦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将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在回购实施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七)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1、按本次回购价格上限2.6元/股、回购金额上限15亿元测算,且本次回购全部实施完毕,回购数量约为57,692.31万股,预计回购股份注销后的公司股权的变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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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本次回购价格上限2.6元/股、回购金额下限7.5亿元测算,且本次回购全部实施完毕,回购数量约为28,846.15万股,预计回购股份注销后的公司股权的变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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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鉴于公司计划不再实施2018年-2019年实际回购股份的60%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若考虑公司将该部分回购股份15,496.2万股注销以减少注册资本的因素,预计本次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注销后的公司股权的变动情况如下:
按本次回购价格上限2.6元/股、回购金额上限15亿元测算,且本次回购全部实施完毕,回购数量约为57,692.31万股,预计回购股份注销后的公司股权的变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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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本次回购价格上限2.6元/股、回购金额下限7.5亿元测算,且本次回购全部实施完毕,回购数量约为28,846.15万股,预计回购股份注销后的公司股权的变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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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股权变动情况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八)办理本次股份回购事宜的相关授权
为确保本次股份回购事项顺利进行,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本次回购公司股份过程中办理回购股份工作的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回购期内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购的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2、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调整回购股份的具体实施方案,办理与股份回购有关的其他事宜。
3、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依据市场条件、股价表现、公司实际情况等综合决定继续实施、调整或者终止实施本次回购方案。
4、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具体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或其他相关证券账户。
5、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本次回购实施完成后,办理回购股份的注销手续、《公司章程》修改、注册资本变更事宜,相关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以及履行法律法规、证券监管机构要求的备案手续。
6、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具体办理与本次股份回购事项有关的其他所必须的事项。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董事会拟同意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副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为本次股份回购事项的董事会授权人士(届时无需再次召开董事会),代表公司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及董事会授权具体处理上述回购相关事宜。
二、回购股份事项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一)审议程序
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已经公司2020年6月1日召开的八届二次董事会、八届二次监事会及2020年6月19日召开的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独立董事意见
1、本次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是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维护股东权益,增强市场信心,经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因素,公司拟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部分股份。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且本次回购公司股份方案具有可行性。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情况
公司于2020年6月2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53)。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将在实施回购期间的以下时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回购进展情况:
1、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日予以披露;
2、回购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的,将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予以披露;
3、每个月的前3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
4、公司在回购股份方案规定的回购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回购的,公司董事会将公告未能实施回购的原因和后续回购安排;
5、回购期限届满或回购股份已实施完毕的,公司将停止回购行为,并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三、通知债权人及开立回购专用账户的情况
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全部用于注销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将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就注销股份减少注册资本事宜通知债权人。
公司已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了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账户名称: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该账户仅用于回购公司股份。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股东大会回购决议公告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在公司股东大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买卖公司股票,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情形。
五、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存在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筹措到位,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2、本次回购存在回购期限内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者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3、若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或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等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公司八届二次董事会决议;
2、公司八届二次监事会决议;
3、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000683 证券简称:远兴能源 公告编号:临2020-061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减少注册资本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6月19日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回购股份用途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的议案》。
根据《关于变更部分回购股份用途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拟不再实施2018年-2019年实际回购股份的60%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拟将该部分回购股份154,962,000股注销以减少注册资本。
根据《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依法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和其他合法资金,采用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份,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7.5亿元(含),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6元/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全部用于注销以减少注册资本。
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要求公司为该等债权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如逾期未向公司申请债权,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债权人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申报时间
2020年6月20日至2020年8月3日,每工作日8:30一11:30、14:30一17:30;
2、申报地点及申报材料送达地点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托克西街博源大厦12楼证券事务部
联系人:陈月青、杨祥
邮编:017000
电话:0477-8139874
传真:0477-8139833
邮箱:yxny@berun.cc
3、申报所需材料
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
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4、其它
(1)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以寄出邮戳日为准;
(2)以传真或邮件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以公司相应系统收到文件日为准,请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特此公告。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