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

7月2日

查看其他日期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2020-07-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 000919 证券简称:金陵药业 公告编号:2020-035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原告”)于2020年1月2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并于2020年1月3日收到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本案具体内容详见2020年1月4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

一、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2020年6月30日,公司收到(2020)苏01民初77号《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法院认为:

1、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关于《说明函》的效力问题。被告湖州国信公司于2019年12月13日向原告发出的《说明函》,系湖州国信公司单方意思表示,不属于合同。案涉《说明函》不存在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系湖州国信公司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表明湖州国信公司向原告作出了相关意思表示,属于新的要约。但从原告对《说明函》的《回复函》内容看,原告对湖州国信公司提出的事项未予认可,说明双方并未就《说明函》内容达成合意,故《说明函》未经原告承诺,对原告不发生效力。

2、关于《补偿协议》中业绩补偿条款是否发生变更的问题。虽然《补偿协议》第2.4条约定业绩承诺期内由陈国强继续担任福利公司总经理,但陈国强作为签约一方系主动辞职,并非原告擅自予以免职。案涉合同亦未约定调整总经理需经湖州国信公司同意,或未经湖州国信公司同意更换总经理,《补偿协议》有关盈利预测补偿条款随之失效,故不能因为陈国强不再担任总经理而视作《补偿协议》中有关盈利预测及补偿条款发生了变更,更不能视为双方协商一致变更了该协议条款,双方应继续依约履行各自合同义务。

3、原告诉请要求确认《补偿协议》有效,因两被告作为合同相对方在庭审中明确表示认可该协议有效,对协议效力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4、庭审中原告明确,其诉请要求两被告继续履行协议是指盈利预测期限到期,被告根据《补偿协议》履行业绩补偿义务。现因业绩承诺期尚未届满,福利公司2020年度净利润尚未经过审计,原告要求被告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业绩补偿义务条件尚未成就,原告该项诉请没有具体数额,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原告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国信物资有限公司、陈国强于2018年1月9日签订的《补偿协议》中有关业绩补偿条款未发生变更;

2、驳回原告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41,800元,由原告负担113,957元,被告湖州国信公司、陈国强负担227,84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一)截至本公告披露前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除上述诉讼、仲裁案件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下同)不存在累计达到披露标准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二)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对方当事人是否会就本案提起上诉尚不确定,无法准确判断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对公司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0)苏01民初77号。

特此公告。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