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

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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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0-07-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210 证券简称:*ST飞马 公告编号:2020-068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公司”或“公司”均指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7月22日(星期三)下午14:30起

(2)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7月22日(星期三)上午9:15至下午15:00

其中,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7月22日上午9:15一9:25,9:30一11:30和下午13:00一15:00;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7月2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08号阳光高尔夫大厦26楼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费益昭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授权股东)共10人,代表股份1,034,149,57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2.5665%。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授权股东)共6人,代表股份1,033,550,57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2.5303%。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人,代表股份599,0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362%。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或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授权股东)共7人,代表股份15,379,87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9305%。

3、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聘请的见证律师及公司董事会同意的其他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如下提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00 《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1,034,129,5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1%;反对2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359,8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00%;反对2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2.00 《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1,034,129,5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1%;反对2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359,8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00%;反对2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3.00 《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1,034,129,5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1%;反对2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359,8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00%;反对2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4.00 《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1,034,129,5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1%;反对2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359,8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00%;反对2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5.00 《2019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1,034,129,5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1%;反对2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359,8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00%;反对2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6.00 《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34,129,5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1%;反对2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359,8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00%;反对2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7.00 《2019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1,034,129,5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1%;反对2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359,8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00%;反对2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8.00 《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34,129,5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1%;反对2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359,8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00%;反对2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9.00 《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34,129,5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1%;反对2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359,8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00%;反对2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10.00 《关于关联交易事项一房地产租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7,710,663股,占出席会议除关联股东外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72%;反对20,000股,占出席会议除关联股东外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除关联股东外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黄壮勉(合计代表股份1,016,418,912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98.2855%)回避了本议案表决。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359,8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00%;反对2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以及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对2019年度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情况、发表的独立意见以及维护股东合法权益等履职情况进行了报告,并向股东大会提交了《2019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周念军、胡孔洪

3、结论性意见: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