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411 证券简称:延安必康 公告编号:2020-112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实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0年7月22日(星期三)下午14:0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0年7月22日(星期三)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7月22日(星期三)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7月22日(星期三)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锦业一路6号永利国际金融中心39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副总裁李京昆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2名,所持(代表)股份数671,247,7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8070%。
其中,参加本次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39名,所持(代表)股份数1,275,5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列席会议。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5名,所持(代表)股份数670,519,3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7595%。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7名,所持(代表)股份数728,3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5%。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70,909,98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97%;反对337,78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37,79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73.5193%;反对337,78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26.48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
2、《关于〈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70,895,98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6%;反对271,78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5%;弃权8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23,79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72.4218%;反对271,78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21.3065%;弃权8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6.2717%。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70,895,98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6%;反对247,84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9%;弃权103,94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23,79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72.4218%;反对247,84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19.4298%;弃权103,94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8.1485%。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志军、陆勇洲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关于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