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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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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大幅降低 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为标准

2020-08-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记者 张琼斯 唐燕飞 ○编辑 陈羽

最高人民法院8月20日正式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大幅降低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以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而以前的规定为“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

以昨日最新发布的一年期LPR3.85%的4倍计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较过去24%和36%的基准大幅下降。

大幅降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民间借贷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利率过高、范围过宽、边界模糊等。”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贺小荣20日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

据他介绍,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主要是出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规范民间借贷活动的客观需要,确保民间借贷平稳健康发展的需要,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必然要求,以及统一司法裁判标准的现实需求。

“民间借贷与中小微企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降低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引导整体市场利率下行,是当前恢复经济和保市场主体的重要举措。”贺小荣表示。

近年来,有的民间借贷以金融创新为名规避金融监管、进行制度套利,有的甚至与网络借贷、资管计划、场外配资、资产证券化、股权众筹等金融现象交织在一起,增加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涉众性和复杂性。“从长远来看,大幅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有利于互联网金融与民间借贷的平稳健康发展。”贺小荣表示。

利率上限定为一年期LPR的4倍

据悉,将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调整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主要考虑了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的历史沿革、市场需求等因素。

1991年8月1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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