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
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股票代码:600847 股票简称:万里股份 公告编号:2020-021
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
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万里股份”)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以下简称“重庆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7号(关于对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及《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8号(关于对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莫天全、关兰英、张晶、刘悉承、杜正洪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经重庆证监局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关联交易披露存在遗漏
公司于2018年8月17日聘请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北京普凯世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凯世杰)原财务总监张文江为公司总经理,由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华宇易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宇易丰)发放张文江的工资及奖金,并由普凯世杰代为申报缴纳张文江个人所得税、社保及公积金,华宇易丰将普凯世杰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社保及公积金一并支付给普凯世杰。2018年至2020年4月,普凯世杰共代缴张文江个人所得税、社保及公积金费用合计12.39万元。普凯世杰为公司关联法人,上述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但公司未在2018年及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二、会计核算不规范
(一)少计部分管理费用
2018年以来,普凯世杰共代缴张文江社保及公积金费用8.84万元,华宇易丰未将上述8.84万元代缴费用支付给普凯世杰,也未计提张文江社保及公积金公司缴纳部分费用,且社保及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从张文江工资里扣除后也未作会计处理,导致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财务报表分别少计管理费用1.07万元、1.61万元、3.17万元、4.71万元、6.25万元、1.18万元。
(二)部分在建工程转固不及时
公司存在部分在建工程转固不及时的问题。其中,2017年未及时转固金额1373.89万元,2018年未及时转固金额3126.53万元,2019年未及时转固金额99.95万元,导致公司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2017年半年度报告、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财务报表分别少计折旧费用0.48万元、2.11万元、6.46万元、23.27万元、54.18万元、86.98万元、0.85万元、3.02万元。
以上事项合计导致公司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2017年半年度报告、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财务报表分别多计利润总额0.48万元、2.11万元、6.46万元、23.27万元、54.18万元、86.98万元、1.07万元、1.61万元、4.02万元、7.73万元、6.25万元、1.18万元。
三、内控体系不健全
公司2014年制定的《内部控制管理手册》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修订,也未经董事会审议批准,未形成有效内控管理制度,公司内控管理投入较少,人员配备不足,内部审计部门仅有1名工作人员,有关内控管理和监督工作无法有效开展。公司在开展2018年、2019年内控自我评价工作过程中,未制作和保留相关工作底稿。公司在开展2017年、2018年、2019年内控自我评价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因工程相关部门与财务部门之间信息传递不及时,导致部分在建工程转固不及时的内控缺陷,但一直未进行整改。2019年,公司向关联方金华巨江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华巨江)销售铅酸蓄电池,根据与金华巨江签订的销售合同约定,金华巨江应于2019年12月20日之前付清所有货款。截止2020年4月30日,公司尚有应收金华巨江2019年货款318万元未收回,销售业务内部控制未得到有效执行。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第五十二条,《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第十九条,《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四条,《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四条、第十二条、第四十五条,《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有关规定,重庆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提醒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强化内控体系建设,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财务核算工作,确保会计信息披露质量。
莫天全、关兰英、张晶、刘悉承、杜正洪作为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有关规定,重庆证监局决定对上述人员采取监管谈话措施。
如果对本监管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及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将按要求尽快进行整改,进一步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按照内控制度规范公司管理,不断提高规范化运作水平,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目前,公司正围绕年度经营计划有序推进各项工作,生产经营一切正常。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上述违规行为向全体股东及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