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

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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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

2020-09-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39 证券简称:四川长虹 公告编号:临2020-049号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仲裁机构已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货款、采购服务费及违约金合计213,978,170.56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次仲裁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预计对本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因与绵阳德虹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被申请人一”)、绵阳德虹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安州区分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二”)、陈思德(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三”)、甘平梅(以下简称 “被申请人四”)、陈强(以下简称 “被申请人五”)、陈丽丽(以下简称 “被申请人六”)、重庆德欣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七”)、佛山德丽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八”)、成都德成电器厂(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九”)拖欠公司货款及采购服务费事宜,向绵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绵阳仲裁委员会已受理,公司于2020 年 9 月 11 日收到受理通知书。公司已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目前涉及本案相关设备、不动产(房产、土地)、银行账户及车辆已完成保全,其它资产保全程序尚在进行中。

一、本次申请仲裁的基本情况

1、仲裁申请时间:2020 年8月 18日

2、仲裁受理时间:2020 年9月11 日

3、仲裁机构:绵阳仲裁委员会

4、仲裁当事人情况:

申请人: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绵阳市高新区绵兴东路35号

法定代表人:赵勇

被申请人一:绵阳德虹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思德

被申请人二:绵阳德虹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安州区分公司

住所地:绵阳市安州区工业园青安片区(界牌镇金凤村)

负责人:陈思德

被申请人三:陈思德

被申请人四:甘平梅

被申请人五:陈强

被申请人六:陈丽丽

被申请人七:重庆德欣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机电一支路8号2栋

法定代表人:陈强

被申请人八:佛山德丽强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佛山市三水中心科技工业区B区92号

法定代表人:陈思德

被申请人九:成都德成电器厂

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牛乡清水村

法定代表人:陈思德

二、仲裁事实和理由及请求内容

(一) 仲裁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签定《代理采购服务协议》、《代理采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年度销售合同》及补充协议后,申请人即在被申请人一的供应商处采购并向被申请人一交付其生产需要的原材料等,被申请人一未按照协议约定向申请人支付货款及采购服务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分别于 2019年1月8日及2020年1月14日签署了《还款协议》,前述两份还款协议均约定,若被申请人一未按照协议约定向申请人支付货款及采购服务费,则申请人有权解除双方签定的《代理采购协议》、《年度购销合同》、《还款协议》等,并有权立即要求被申请人一归还全部到期和未到期货款等费用。还款协议生效后,被申请人一未按还款协议的约定向申请人支付货款及采购服务费,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故申请人向绵阳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为保证申请人债权实现,被申请人一至被申请人九分别为被申请人一欠申请人的债务提供了抵押担保、连带保证担保、债权质押担保。

(二) 仲裁请求

1、被申请人一立即向申请人支付货款208,173,204.56元、采购服务费2,970,000.00元、违约金2,834,966.00元(暂计算至2020年7月31日),共计213,978,170.56元,被申请人三、四、五、六、七、八、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一抵押的《浮动抵押合同》(合同编号SCCH-MYDH-FDDY2017001)项下的财产享有抵押权和优先受偿权,对被申请人一抵押的《机器设备抵押合同》(合同编号SCHH-MYDH-SBDY2017002)项下的机器设备享有抵押权及优先受偿权;

3、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二抵押的“川(2019)安州区不动产权第0004615号”名下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享有抵押权和优先受偿权;

4、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七抵押的《浮动抵押合同》(合同编号SCCH-CQDX-FDDY2018001)项下的机器设备享有抵押权和优先受偿权;

5、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八抵押的《浮动抵押合同》(合同编号SCCH-FSDLQ-FDDY2018001)项下的机器设备享有抵押权和优先受偿权;

6、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九抵押的“金建权字第213006号”项下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享有抵押权和优先受偿权;

7、申请人对经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质押登记(编号为0402 4908 0004 8306 1797)的债权享有质权和优先受偿权;

8、本案仲裁费、保全费、诉讼保险费、鉴定费、评估费、律师费等与仲裁有关的全部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三 、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本次公告的仲裁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本次公告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公告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证券时报》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