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

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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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20-09-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016 证券简称:节能风电 公告编号:2020-074

债券代码:143285 债券简称:G17风电1

债券代码:143723 债券简称:G18风电1

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525号)的核准,公司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的普通股股票831,112,000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2.49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069,468,880.00元,扣除不含税承销及保荐费人民币11,713,974.79元,扣除其他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1,907,652.05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055,847,253.16元。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8月26日将扣减含税承销及保荐费(共计人民币12,416,813.28元)后的资金净额计人民币2,057,052,066.72元汇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前述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0年8月27日出具了勤信验字【2020】第0016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要求,公司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兴支行、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交通银行北京大望路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园支行(以下统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于2020年9月15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截至2020年9月15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由于公司及保荐机构与五家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签署的协议各项条款均无实质差别,为避免重复披露,故将协议主要内容合并披露如下:

1、公司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中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中信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中信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中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中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黄艺彬、任松涛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20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中信证券。

6、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公司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中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三方监管协议的效力。

8、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或向中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中信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三方监管协议并注销专户。

9、中信证券发现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未按约定履行三方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三方监管协议自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中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中信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1、如果三方监管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2、三方监管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特此公告。

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