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

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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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0-11-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960 证券简称:青鸟消防 公告编号:2020-092

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11月18日(星期三)14:45。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1月18日上午9:15一9:25,9:30一11:30,下午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20年11月18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0年11月18日下午15:00。

3、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207号北大青鸟楼A座四层A412。

4、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蔡为民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1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27,299,8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7038%。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4人,代表股份125,696,5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0526%;其中,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2人,代表股份1,036,8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11%。

3、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出席的股东共6人,代表股份1,603,2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12%;其中,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6人,代表股份1,603,2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12%。

4、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7,297,3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0%;反对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37,5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53%;反对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募投项目结项、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暨部分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7,297,3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0%;反对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37,5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53%;反对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蒋红毅、刘苏毅

3、结论性意见:承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关于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