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

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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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0-11-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075 证券简称:新疆天业 公告编号:2020-064

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0年11月20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新疆石河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三东路36号公司办公楼10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会议由董事长宋晓玲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因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管控措施,公司部分董事通过云视讯会议系统以视频会议方式参加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5人;

3、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会议,公司全部高管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审议关于为新疆天业汇合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因关联股东新疆天业(集团)有限公司、石河子市锦富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天域融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对本次会议议案均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均未计入本次会议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故本次会议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91,741,401股。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会议审议议案为特别决议,经本次股东大会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2/3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大明律师、邵丽娅律师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1月20日

证券代码:600075 证券简称:新疆天业 公告编号:临2020-065

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疆天业(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

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372号文核准,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非公开发行股份、可转换债券募集配套资金合计不超过220,000万元(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其中,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不超过132,000万元。

2020年11月20日,新疆天业(集团)有限公司向公司出具了《新疆天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配套资金之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担保函》,天业集团对公司本次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的到期兑付提供无条件的不可撤消的担保,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被担保的债券种类、数额

被担保的债券为可转换为新疆天业A股股票的可转换债券,发行面额不超过人民币132,000.00万元。

第二条 债券期限

本担保函项下的可转换债券期限为自登记完成之日起6年。发行人应按认购邀请书及发行方案约定的方式支付本次可转换债券存续期间的本金和利息。

第三条 转股期限

本担保函项下的可转换债券的转股期自登记完成之日起满6个月后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债券到期日止。

第四条 保证的方式

担保人承担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五条 保证责任的承担

本担保函项下可转换债券的存续期内,如发行人不能按认购邀请书及发行方案约定的方式兑付可转换债券本金或利息,担保人应主动承担担保责任,将兑付资金划入可转换债券登记机构指定的账户。可转换债券持有人可分别或联合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条 保证范围

担保人保证的范围包括本次可转换债券存续期内的本金及利息,以及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应支付的费用。

第七条 保证期间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本次可转换债券存续期满之日起二年。可转换债券持有人在此期间内未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担保人免除保证责任。

如在存续期内,本次可转换债券全部完成转股或达成认购邀请书及发行方案约定的“有条件赎回”情形,则担保人的保证责任自转股完成之日或赎回完成之日起解除。

第八条 可转换债券的转让或出质

可转换债券认购人或持有人依法将债权转让或出质给第三人的,担保人在本担保函第六条规定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第九条 主债权的变更

经中国证监会及有关证券监管部门批准,债券利率、期限、还本付息方式等发生变更时,担保人继续承担本担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

第十条 加速到期

在本担保函项下的可转换债券存续期满之前,担保人发生分立、合并、停产停业、破产等足以影响债券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发行人应在一定期限内提供新的担保,发行人不提供新的担保时,可转换债券持有人有权要求发行人、担保人提前兑付债券本息。

第十一条 担保函的生效

本担保函自签署之日生效,在本担保函第七条规定的保证期间内不得变更或撤消。

特此公告

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