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

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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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2020-11-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850 证券简称:科达利 公告编号:2020-071

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通知于2020年11月13日以电子邮件、书面形式送达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会议于2020年11月20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与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举行。会议由董事长励建立先生主持,应到董事七名,实到董事七名,其中,董事胡殿君先生、徐开兵先生、陈伟岳先生、许刚先生通讯表决;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

《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详见2020年11月21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

表决结果:赞成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修订后的《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详见2020年11月21日的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

本议案尚需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赞成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

(二)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11月21日

证券代码:002850 证券简称:科达利 公告编号:2020-072

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126号)核准,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2,920,451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60.4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385,999,671.97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25,637,027.53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360,362,644.44元。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将募集资金总额扣除承销保荐费后划转至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天健验【2020】7-139号《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及专户开立、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惠州科达利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会同现任保荐机构中金公司与相关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相关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开立及存放金额如下:

三、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或子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相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及子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中金公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金公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及子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中金公司的调查与查询。中金公司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公司授权中金公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邦新、彭妍喆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或子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或子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金公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或子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次月10日前)向公司或子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金公司。开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或子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金公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中金公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金公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协议中约定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金公司出具对账单或向中金公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金公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子公司、中金公司可以要求公司或子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子公司、开户银行、中金公司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一)公司及子公司与开户银行、中金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二)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7-139号)。

特此公告。

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