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

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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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

2020-11-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

证券代码:600521 股票简称:华海药业 公告编号:临2020-105号

■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

(浙江省临海市汛桥)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海药业”、“发行人”或“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依法履行诚信和勤勉尽责的义务和责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其他政府机关对发行人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发行人的任何保证。

发行人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2020年10月29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的《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及刊载于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募集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使用的简称释义与《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相同。

第二节 概览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华海转债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代码:110076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数量:184,260万元(18,426,000张,1,842,600手)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数量:184,260万元(18,426,000张,1,842,600手)

五、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六、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时间:2020年11月25日

七、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的起止日期:2020年11月2日至2026年11月1日

八、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起止日期:2021年5月6日至2026年11月1日

九、可转换公司债券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十、可转换公司债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十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情况:本次发行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十三、信用评级情况:主体信用级别为AA,本次发行可转债的信用级别为AA。

十四、信用评级机构: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第三节 绪言

本上市公告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2261号文核准,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公开发行了1,842,600手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184,260万元。发行方式采用向公司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网上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的方式进行,认购金额不足184,260万元的部分(含中签投资者放弃缴款认购部分)由主承销商包销。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376号文同意,公司184,26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将于2020年11月25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华海转债”,债券代码“110076”。

公司已于2020年10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刊登《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全文可以在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询。

第四节 发行人概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二、发行人股权结构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股本总额为1,454,608,047股,全部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

截至2020年9月30日,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四、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截至2020年9月30日,陈保华先生持有公司365,697,93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14%,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同时,陈保华先生担任公司的董事、总裁,其所持股份的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陈保华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2年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2601196211******,研究生学历,高级工程师。1989年1月开始创建临海市汛桥合成化工厂,先后担任临海市华海合成化工厂厂长,浙江华海医药化工有限公司、华海药业有限总经理,华海药业董事长兼总经理、董事兼总裁;2019年5月至今担任华海药业董事、总裁。

五、发行人主要经营情况

(一)公司的主营业务情况

公司主要从事多剂型的仿制药、生物药、创新药及特色原料药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是集研、产、销为一体的大型高新技术医药企业。公司坚持华海特色,完善和优化制剂和原料药两大产业链,深化国际国内两大销售体系,加快推进全球化发展战略;不断提升研发创新能力,加速生物药和新药领域的发展。

制剂方面,公司形成了以心血管类、中枢神经类、抗病毒类等为主导的产品系列,主要产品有甲磺酸帕罗西汀胶囊、盐酸强力霉素缓释片、氯沙坦钾片、盐酸帕罗西汀片、盐酸多奈哌齐片、拉莫三嗪缓释片、安非他酮缓释片等。

原料药方面,公司主要原料药产品包括心血管类、中枢神经类及抗病毒类等特色原料药,其中心血管类原料药主要为普利类、沙坦类药物,公司是全球主要的普利类、沙坦类原料药供应商。

(二)公司的竞争优势

1、中间体、原料药、制剂垂直一体化的产业链优势

自1989年创立以来,公司一直从事原料药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在心血管类、中枢神经类等特色原料药领域处于领先地位。2002年起,公司开始从事制剂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治疗领域包括心血管类、中枢神经类、抗病毒类等领域。公司以特色原料药及医药中间体为起点,利用国际合作平台优势,将产业链向下游高附加值的制剂领域延伸,形成了中间体、原料药、制剂垂直一体化的完整产业链。

得益于此,公司主要制剂产品的原料药主要由公司自主供应,有利于公司制剂产品的成本控制,保持质量稳定、供货稳定,从而增强公司制剂产品的竞争力,持续提升公司业绩。

2、原料药、制剂国际化优势明显

作为国内制药企业拓展国际市场的先导企业,公司在原料药、制剂的国际化方面优势明显。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自主拥有56个美国批准的ANDA文号,12个产品在欧盟获批上市。公司通过自主研发、兼并收购等方式,境外制剂产品梯队逐渐丰富,品种结构逐渐优化。

3、政策鼓励出口制剂回归,公司国内制剂业务预计将持续受益增长

近年来,我国一直致力于仿制药质量标准的提升,药品审评审批政策逐步与欧美日等发达国家接轨,根据目前政策,在欧美日市场获批的品种在国内申请时将获得优先审评及快速通过一致性评价等优势,公司制剂的国际化战略将带动国内制剂业务迅速发展。

此外,根据国内的仿制药政策,对于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医疗机构优先采购并在临床上优先选用,因此优先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在产品招标等方面具有先发优势,公司国内制剂业绩增长潜力较大。

4、技术优势

公司注重研发实力的不断提升,2017年至2019年,公司研发投入分别为4.38亿元、5.18亿元及5.47亿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8.76%、10.17%及10.16%。

公司建立了完备的研发体系,包括紧邻生产基地的汛桥研发中心、国内领先的上海研发中心、接轨国际的美国研发中心,研发体系覆盖了从化学合成、中间体、原料药和制剂的完整产业链,三地资源互动、协作、补充构成了公司不同梯次、不同侧重点的研发及技术网络。

5、人才优势

公司秉承“开放、合作、共赢”的人才理念,形成了“人才规划、人才引进、人才培养、人才使用”的发展战略,构建了美国、上海、江苏、杭州、台州等区域平台和技术、管理平台,精准服务,持续推进多层次薪酬激励机制,努力构建较为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建成了满足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合理的人才梯队。

截至2019年末,公司拥有国家特聘专家12人,省特聘专家17人,台州500精英人才48人,外籍和海外高层次人才80余人,硕博人才400余人。

6、公司充分布局生物药和创新药领域

公司通过自主研发和对外合作两种方式进军生物医药领域,先后成立了华博生物、华奥泰生物和赛斯尔擎,打造研发、生产、销售一体化的完整的生物医药产业链。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拥有多个在研生物创新药和类似药,其中HB002.1M及HB002.1T注射液已经进入临床阶段,HOT1010及HOT3010已经取得《药物临床试验批件》,另有数款生物药已经处于临床申报阶段;2013年起,公司先后和美国ONCO BIOLOGICS公司、多禧生物、韩国Eutilex展开合作,在单抗新药、生物类似药、ADC和免疫检测点抗体等多种生物药品内展开布局。新药方面,公司重点加强研发团队管理和人才建设,HHT-201已开展I期临床研究,HHT-101已完成IIB期临床研究。

第五节 发行与承销

一、本次发行情况

1、发行数量:184,260万元(18,426,000张,1,842,600手)

2、向原股东发行的数量:向原股东优先配售1,439,305手,即1,439,305,000元,占本次发行总量的78.11%。

3、发行价格:100元/张

4、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面值:人民币100元/张

5、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84,260万元

6、发行方式: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公司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网上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的方式进行,认购金额不足184,260万元的部分(含中签投资者放弃缴款认购部分)由主承销商包销。

7、配售结果:

8、前十名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及其持有量

9、本次发行费用包括:

二、本次承销情况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总额为184,260万元,向原股东优先配售1,439,305手,即143,930.50万元,占本次发行总量的78.11%;向网上社会公众投资者实际配售399,760手,即39,976万元,占本次发行总量的21.70 %;主承销商包销3,535手,即353.50万元,占本次发行总量的0.19%。

三、本次发行资金到位情况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扣除保荐承销费后的余额已由主承销商于2020年11月6日汇入公司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了天健审〔2020〕479号《验证报告》。

第六节 发行条款

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1、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已于2020年4月8日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0年4月24日经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9月23日向公司出具《关于核准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261号)。

2、证券类型:可转换公司债券

3、发行规模:184,260万元

4、发行数量:18,426,000张(1,842,600手)

5、发行价格:100元/张

6、募集资金量及募集资金净额: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184,26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2,089.55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182,170.45万元(此金额未包含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各项发行费用的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7、募集资金用途: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二、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条款

(一)发行证券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可转债,该可转债及未来转换的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发行规模和发行数量

本次拟发行的可转债总额为人民币184,260万元,共计1,842,600手(1,842.60万张)。

(三)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可转债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按面值发行。

(四)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即自2020年11月2日至2026年11月1日。

(五)票面利率

第一年0.3%、第二年0.5%、第三年1.0%、第四年1.5%、第五年1.8%、第六年2.0%。

(六)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可转债每年付息一次,到期归还所有未转股的可转债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计算公式:I =B×i

其中,I为年利息额,B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i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可转债每年付息一次,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2020年11月2日)。

(2)付息日:每年付息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不享受当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利息。

(4)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七)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八)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可转债转股期自发行结束之日(2020年11月6日,即募集资金划至发行人账户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1年5月6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2026年11月1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九)转股数量的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V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

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可转债余额及该余额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十)转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34.66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收盘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公司将按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转股价格进行累积调整,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有效的转股价,n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为该次增发新股率或配股率,A为该次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有效的转股价。

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公告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公司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十一)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三十个连续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0%时,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该方案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

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修正程序

公司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十二)赎回

1、到期赎回

本次发行可转债到期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110%(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

2、有条件赎回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任意一种情形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以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1)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2)当本次发行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十三)回售

1、有条件回售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如果公司股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债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若在上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向下修正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在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

若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债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申报期内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十四)转股后的利润分配

因本次发行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利润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十五)发行对象

1、向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发行公告公布的股权登记日2020年10月30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发行人所有股东。

2、社会公众投资者:持有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3、本次发行的主承销的自营账户不得参与本次申购。

(十六)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认购金额不足184,260万元的部分由主承销商包销。主承销商根据实际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果和包销金额,当包销比例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30%时,发行人主承销商将协商是否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如果中止发行,公告中止发行原因,择机重启发行。

投资者应结合行业监管要求及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合理确定申购金额。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则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十七)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2020年10月30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发行人股份数按每股配售1.266元面值可转债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的金额,并按1,000元/手的比例转换为手数,每1手为一个申购单位。

(十八)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持有人会议

1、可转债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可转债持有人的权利

A、依照其所持有可转债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B、根据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可转债转为本公司股份;

C、根据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D、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可转债;

E、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F、按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可转债本息;

G、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H、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A、遵守公司发行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B、依其所认购的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C、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D、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E、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2、在本期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拟变更《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公司未能按期支付本期可转债本息;

(3)公司发生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过往收购交易对应的交易对手业绩承诺事项导致的股份回购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须回购股份等情形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4)修订《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5)公司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公司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需要依法采取行动;

(6)公司提出债务重组方案;

(7)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期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的其他情形;

(8)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9)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本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九)募集资金存管

公司已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

(二十)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有效期为12个月,自发行方案经公司2020年4月24日召开的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第七节 发行人的资信和担保情况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

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对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了信用评级,并出具了《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评定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内,评级机构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跟踪评级。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情况

本次发行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三、最近三年及一期债券发行及其偿还的情况

(一)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发行的债券情况

最近三年及一期,公司未发行债券。

(二)相关财务指标

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未发行公司债券,偿付能力较好,具体指标如下:

注:利息保障倍数=(报告期利润总额+报告期列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报告期列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报告期资本化利息支出)。

四、发行人商业信誉情况

公司近三年与公司主要客户发生业务往来时不存在严重违约情况。

第八节 偿债措施

最近三年及一期,公司偿债能力主要指标如下:

注:上述财务指标的计算方法如下: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利息保障倍数=(利润总额+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

公司银行资信状况良好,无任何不良记录;公司也不存在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有重大影响的或有负债,不存在表外融资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良好,主营业务规模扩大。货款回收及时,现金流量充沛,为公司偿还到期债务提供了资金保障。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1-9月公司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分别为112,562.49万元、64,268.35万元、139,795.75万元和 151,777.40万元,公司盈利水平较高,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综上,公司资产结构合理,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处于较为合理的水平,公司偿债能力良好。

第九节 财务与会计资料

一、审计意见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分别出具了天健审[2018]1150号、天健审[2019]4928号、天健审[2020]4258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020年1-9月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二、最近三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一)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1、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2、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4、主要财务指标

(三)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编报规则第9号一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的规定,最近三年及一期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情况如下:

(四)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43号)的规定,最近三年及一期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明细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二、财务信息的查阅

投资者欲了解公司的详细财务资料,敬请查阅公司财务报告。投资者可浏览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阅上述财务报告。

三、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影响

如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转股,按初始转股价格计算,且不考虑发行费用,则公司股东权益增加184,260万元,总股本增加约53,162,146股。

第十节 其他重要事项

自募集说明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发行人未发生下列可能对发行人有较大影响的其他重要事项。

一、主要业务发展目标发生重大变化;

二、所处行业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

三、主要投入、产出物供求及价格重大变化;

四、重大投资;

五、重大资产(股权)收购、出售;

六、发行人住所变更;

七、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八、重大会计政策变动;

九、会计师事务所变动;

十、发生新的重大负债或重大债项变化;

十一、发行人资信情况发生变化;

十二、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节 董事会上市承诺

发行人董事会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自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之日起做到:

一、承诺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和及时地公布定期报告、披露所有对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二、承诺发行人在知悉可能对可转换公司债券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体出现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将认真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批评,不利用已获得的内幕消息和其他不正当手段直接或间接从事发行人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买卖活动;

四、发行人没有无记录的负债。

第十二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住 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

保荐代表人:王一鸣、罗军

项目协办人:范光华

项目组成员:潘洵、杨悦阳、屠珏、章超迪

电 话:0571-87902574

传 真:0571-87903737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本次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华海转债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浙商证券同意推荐华海转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