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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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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公告

2020-12-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91 证券简称:*ST秋林 编号:临2020-063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二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450,000,000.00元及利息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产生影响:在此次诉讼案中,如深圳市金桔莱黄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金桔莱”、“金桔莱”或“被告一”)败诉,将承担此次诉讼全部金额。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判决为准。公司将对案件进展情况保持关注,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秋林集团”或“被告二)于近日收到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关于华鑫科技(营口)有限公司诉深圳金桔莱、秋林集团、周庆江、李亚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状》及《民事裁定书》【(2020)辽08民初283号】等相关诉讼材料,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华鑫科技(营口)有限公司

住所地:盖州市清河大街西段

法定代表人:刘鹏

被告一:深圳市金桔莱黄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街道翠竹路2135号水贝工业区3栋1层A区、B区

法定代表人:胡远强

被告二: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319号

法定代表人:李亚

被告三:周庆江

被告四:李亚

(一)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深圳金桔莱给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50,000,0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450,0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0075%按月计收罚息】;

2、判令被告一深圳金桔莱支付违约金22,500,000.00元;

3、判令被告二秋林集团、被告三周庆江、被告四李亚对第一、二项诉请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4、判令原告有权就被告二秋林集团抵押的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319号1-20层的不动产及土地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款项优先受偿;

5、判令四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7,022,000.00元;

6、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事实与理由:

2018年5月25日,营口沿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以下称开发区支行)和被告一深圳金桔莱签订《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ZHYXZX2018LD009),借款金额450,000,000.00元,借款期限2018年5月21日至2019年5月20日。2018年6月29日开发区支行向金桔莱付款450,000,000.00元。《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利率及复利为固定年利率10.005%,按月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月20日,逾期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借款利率上浮50%,如不能如期足额向乙方支付利息,被告应按借款利率支付复利,合同中还约定,如被告违约,还应支付借款本金5%的违约金,并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2018年5月25日,被告二秋林集团与开发区支行签订《抵押合同》(合同编号:ZHYXZX2018LD009D),以其持有的位于南岗区东大直街319号1-20层的房产及土地为金桔莱与开发区支行签订的《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ZHYXZX2018LD009)提供抵押担保。

2018年5月25日,被告二秋林集团与开发区支行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编号:ZHYXZX2018LD009B-1),为金桔莱与开发区支行签订的《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ZHYXZX2018LD009)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18年5月25日,被告三周庆江与开发区支行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编号:ZHYXZX2018LD009B-2),为金桔莱与开发区支行签订的《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ZHYXZX2018LD009)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18年5月25日,被告四李亚与开发区支行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编号:ZHYXZX2018LD009B-3),为金桔莱与开发区支行签订的《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ZHYXZX2018LD009)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19年5月31日,开发区支行与华鑫商业保理(营口)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编号:YKKFQZQZR2019001号),将其基于《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ZHYXZX2018LD009号)及各从合同的约定对四被告所享有的债权(含与之有关的附属权利)转让给华鑫商业保理(营口)有限公司。华鑫商业保理(营口)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华鑫集团(营口)有限公司”)与原告华鑫科技(营口)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原告。

根据借款合同约定,被告未按期及时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已经构成违约,现特向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望法院判如所请。

二、诉讼案件的诉前保全裁定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辽08民初283号】裁定: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金桔莱、秋林集团、周庆江、李亚的银行存款5亿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查封的财产未经法院书面许可,不得抵押、买卖、转让等)。

银行存款冻结的期限为一年;动产査封的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

因秋林集团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金桔莱提供抵押担保和连带责任保证,如深圳金桔莱败诉,将承担此次诉讼全部金额。本次诉讼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判决为准。

因受法院的判决和实际执行情况影响,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2020年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以经审计的公司财务报告为准。

四、风险提示

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为《上海证券报》,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