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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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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103版)

2020-12-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03版)

本次可申请解锁的激励对象为5,716名,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为45,591,794股,占2018年限制性股票计划授予股份总数的37.62%,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49%。根据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公司按照2018年限制性股票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事宜。

三、2018 年限制性股票计划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情况

注 1:上表中不包括 379 位已离职的激励对象,其合计所持尚未解锁的共 6,590,971 股获授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按照《2018年限制性股票计划》的相关规定予以回购注销;

注 2:激励对象的职级以授予时为准。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及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均符合《2018年限制性股票计划》中对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要求,公司对限制性股票的解锁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计划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可解锁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结果相符,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按照《2018年限制性股票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一个解锁期内的相关事宜。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对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计划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满足情况进行核查后认为:根据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计划》的相关规定,2018年限制性股票计划的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按照2018年限制性股票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2018年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事宜。

监事会对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计划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5,716名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计划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同意公司为激励对象办理解锁手续。

六、律师意见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海康威视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期已届满并进入第一次解锁期;公司及本次解锁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已满足《2018年限制性股票计划》中所规定的第一次解锁条件;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价格均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2018年限制性股票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已就本次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尚需就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根据《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履行减资和股份解锁、注销登记手续。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所涉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海康威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次解锁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12月26日

证券代码:002415 证券简称:海康威视 公告编号:2020-068号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次回购注销2018年

限制性股票计划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

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840,981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0732%。

2、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公司将根据授权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

3、本次回购注销在相关部门办理完手续后,公司将发布回购注销完成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限制性股票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简述

2018年8月1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18年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及摘要》。

2018年11月12日,国务院国资委下发《关于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有关意见的复函》(国资厅考分[2018]738号),原则同意公司实施2018年限制性股票计划,并予以备案。

2018年12月3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2018年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2018年限制性股票实施考核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8年限制性股票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2018年12月19日,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8年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2018年限制性股票实施考核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8年限制性股票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018年12月20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向2018年限制性股票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监事会就授予条件是否达成发表了明确意见,监事会对授予日《2018年限制性股票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进行了核实。

2019年1月17日,公司完成2018年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并披露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计划股份授予完成的公告》。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计划实际发生的授予对象为6,095人,实际授予的股票数量为121,195,458股,占授予日时点公司总股本的1.31%。2018年限制性股票计划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2019年1月18日。

2019年5月24日,公司实施了每10股派6元现金的2018年度权益分派方案, 2018年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不变,仍为121,195,458股。

2020年2月2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2018年限制性股票计划公司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

2020年5月15日,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修订2018年限制性股票计划公司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

2020年5月29日,公司实施了每10股派7元现金的2019年度权益分派方案, 2018年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不变,仍为121,195,458股。

2020年12月2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计划第一个解锁期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第一次回购注销2018年限制性股票计划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议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后,公司将根据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部分2018年限制性股票计划已经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第一次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实施。

二、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回购价格说明

1、回购数量

2018年限制性股票计划激励对象中,有379人因个人原因等离职,根据《2018年限制性股票计划》的相关规定,其获授的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6,590,971股,将由公司回购注销。

有67位激励对象的2019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需改进”,根据《2018年限制性股票计划》及《2018年限制性股票实施考核办法》的相关规定,其第一个解锁期的限制性股票分别为50%不得解锁,共计250,010股,将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

本次回购注销的激励对象及回购数量如下表:

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 6,840,981 股,占2018年限制性股票计划授予股份总数的 5.65 %,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0732%。

2、回购价格

公司于2019年5月24日实施每10股派6元现金的2018年度权益分派方案。

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实施每10股派7元现金的2019年度权益分派方案。

2018年限制性股票计划激励对象因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上述现金分红,未实际派发给本人,而是暂由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在限制性股票解锁时支付。若不能解锁,则由公司收回。

同时,基于上述权益分派情况,2018年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6.98元/股。

根据《2018年限制性股票计划》“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与解锁条件”、“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的调整方法与程序”、“第十一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的权利和义务”和“第十二章 特殊情况下的处理”中对于回购价格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价格即为授予价格,即16.98元/股。同时,上述激励对象此次应予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所对应的以前年度现金分红,公司不再派发给其本人。

综上,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所需资金为116,159,857.38元(近似值),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业绩无重大影响。

三、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减少6,840,981股。公司的股本结构变动如下(仅考虑目前情况下进行本次回购注销的变动情况):

四、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系公司根据《2018年限制性股票计划》对已经不符合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具体处理,回购并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较少,且回购所用资金较少,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积极性和稳定性。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此次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符合《2018年限制性股票计划》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回购原因、数量及价格合法、合规。此次回购注销事项不影响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计划》的继续实施,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按照《2018年限制性股票计划》及相关程序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六、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对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及价格等事项进行核查后认为: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合法、有效,符合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计划》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七、律师意见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海康威视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期已届满并进入第一次解锁期;公司及本次解锁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已满足《2018年限制性股票计划》中所规定的第一次解锁条件;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价格均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2018年限制性股票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已就本次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尚需就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根据《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履行减资和股份解锁、注销登记手续。

八、其他事项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根据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本次回购注销各项必须事宜。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所涉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次解锁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