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21-02-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227 证券简称:雪峰科技 公告编号:2021-007

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615号)核准,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新疆雪峰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开发行普通股票65,870,000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3.01元/股。本次非公开发行普通股股票募集资金合计为198,268,700.00元,扣除交易所发行手续费及券商承销手续费等发行费用6,930,066.04元(不含增值税)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191,338,633.96元,其中65,870,000.00元计入股本,余额125,468,633.96元计入资本公积。2021年1月22日,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事项及发行人新增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出具了《验资报告》(中天运[2021]验字第90008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文件的规定,2021年2月9日,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及保荐机构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州券商”)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止2021年1月25日,公司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储金额大于募集资金净额191,338,633.96元,其差额部分为尚未扣除的发行费用及其他费用。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本协议需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相关条款为依据制定。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0830188000050947,截止2021年1月25日,专户余额为192,268,7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20/年/月/日,期限/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有关《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施东 、任东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2年12月31日解除。

10、本协议一式拾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新疆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