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2021-02-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77 证券简称:新潮能源 公告编号:2021-010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潮能源”)于2021年2月10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出的《关于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1】0211号,以下简称“《监管工作函》”),并于2021年2月18日发布了《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9)。

根据《监管工作函》描述,“近日有媒体报道称,公司投资的哈密合盛源于2017年向三沅公司投资3亿元,三沅公司于2017年2月13日、14日向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转入3亿元,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又于2017年7月6日向中金创新(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转入2.2亿元,中金创新的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现任董事长刘珂。”公司对相关问题进行回复如下:

问题:

一、请公司说明相关诉讼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相关事项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上市公司可能承担的责任,公司是否已及时履行信披义务。

公司回复:

(一)相关诉讼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

1、吕坤案

2019年1月30日,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对公司作为原告(被追加执行人)起诉被告吕坤(原申请执行人)、第三人(原被执行人)哈密合盛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哈密合盛源”)执行异议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撤销(2018)新2201执517号执行裁定书,判令不得追加原告为被执行人;2、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2019年6月17日,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民事裁定书〔(2019)新22民终289号〕》,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并发回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2020年4月21日,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再次做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2020年12月3日,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公司认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吕坤案做出的判决结果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公司已向法院申请再审。

2、与哈密合盛源关联的类似其它16个案件

2020年12月下旬,公司收到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做出的《执行裁定书》合计16份,认定相关执行裁定确有错误应予撤销,公司将不再被列为该16个哈密合盛源与第三方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被执行人。

2021年1月5日,经公司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再次于2020年12月30日做出《民事裁定书》合计16份,再次追加公司为前述16个哈密合盛源与第三方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被执行人,被申请执行金额与公司前期公告内容相同。

针对上述16个案件,公司已向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二)相关事项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公司的主营业务为石油与天然气的勘探、开采与销售,公司所属的油气资产均在美国,由美国的全资子公司进行运营和管理。哈密合盛源相关案件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如果法院裁判最终认定公司抽逃出资,公司将在法院认定的抽逃出资额度范围内对哈密合盛源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将会对上市公司的当期损益产生不利影响。

(三)公司已履行信披义务

公司于2018年5月26日首次披露了《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62)。经财务人员在办理银行业务时发现,公司的部分银行账户的部分资金被冻结。经公司核查,公司参股子公司哈密合盛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其客户因债务发生纠纷,在公司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公司多个账户被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冻结部分资金。根据后续案件的进展情况,公司及时披露了2018-066号公告、2018-070号公告、2018-091号公告、2018-100号公告、2019-016号公告、2019-044号公告、2019-064号公告、2020-031号公告、2020-048号公告、2020-049号公告、2020-064号公告、2020-065号公告、2020-066号公告、2021-001号公告、2021-006号公告,具体内容及进展情况请详见公告内容。

公司与吕坤、哈密合盛源执行异议之诉,以及公司与哈密合盛源关联的类似16个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涉案金额未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1.1.1条、第11.1.2条规定的诉讼事项的披露标准,吕坤案的涉诉金额为295万元(不含孳息),类似16个案件的涉诉金额合计约为2,075万元(不含孳息),该17个案件涉诉金额合计不足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

上述进展公告系公司前期披露的冻结事项的进展公告,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问题:

二、请公司核实并说明相关资金转入及转出的原因及合理性、具体用途及流向,是否具备商业实质,相关资金是否已经归还,明确说明公司董事长及相关关联方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

公司回复:

(一)公司已完成对哈密合盛源出资的缴付义务

2016年12月22日,新潮能源向哈密合盛源支付6亿元增资款,已完成出资缴付义务。

(二)对哈密合盛源的出资并未回流至公司

经公司自查,2016年12月22日新潮能源以6亿元现金增资哈密合盛源对应增资款已足额到位,公司对哈密合盛源的出资不存在回流至公司的情形。

(三)关于媒体报道中所称的哈密合盛源的资金流水

根据案件审理过程中提交的相关资料显示:

1、2017年2月,哈密合盛源向陕西三沅重工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沅重工”)合计支付3亿元款项,交易用途备注为“投资款”。

2、2017年2月13日、14日,三沅重工向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翔公司”)账户汇入3亿元,用途备注为“借款”。

哈密合盛源对三沅重工的投资系其作为独立法人主体的自主行为,且未履行股东会决策程序,公司对此并不知情。上述资金流向情况,公司已经向司法机关进行举报,具体性质有待司法机关的确认,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关于媒体报道中所称的中金创新与华翔公司的资金往来

经中金创新(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创新”)自查,相关情况核实如下:

1、2017年7月6日,中金创新收到华翔公司追加补仓款2.2亿元。华翔公司缴付该等补仓款系履行其约定的补仓义务,具备商业实质,且该等款项至今留存于金融机构指定的保证金账户。

2、2017年7月,新潮能源时任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为黄万珍,而中金创新控制的下属企业北京中金君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及北京中金通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于2017年8月成为新潮能源股东,刘珂先生于2018年6月成为新潮能源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中金创新与华翔公司发生资金往来时,中金创新控制的下属企业并非公司股东,刘珂先生也未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

3、中金创新与其控制的下属企业未持有哈密合盛源及三沅重工的股份,刘珂先生也未在哈密合盛源及三沅重工担任任何职务。

4、根据现有的材料显示,华翔公司支付的上述2.2亿元补仓款来源于第三方金融机构的2017年6月发放的融资款,该等证据将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取。同时需要说明的是,“三沅重工向华翔公司支付3亿元款项”与“华翔公司支付补仓款”,两者时间间隔达5个月之久。

(五)公司现任董事长及相关关联方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

1、公司不存在通过抽逃哈密合盛源的出资的方式,将资金流入中金创新或中金创新的关联方。

2、华翔公司支付的2.2亿元补仓款,系根据约定的补仓条款履行补仓义务,且有证据证明该等款项来源于第三方金融机构于2017年6月发放的融资款项。

3、经核查,华翔公司支付补仓款的时间为2017年7月6日,当时中金创新控制的下属企业并非公司股东,刘珂先生也未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

综上所述,公司现任董事长及相关关联方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

三、公司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公司将根据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目前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