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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明溪县长兴萤石矿业有限公司采矿权证到期的公告

2021-02-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915 证券简称:中欣氟材 公告编号:2021-016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明溪县长兴萤石矿业有限公司采矿权证到期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明溪县长兴萤石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兴萤石”)切坑萤石矿采矿权许可证于2021年2月23日到期,截至本公告出具之日,长兴萤石采矿许可证尚未办理完毕延续手续,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切坑萤石矿采矿许可证的基本情况

长兴萤石目前持有三明市国土资源局核发的《采矿许可证》,其基本信息如下:

矿山名称:明溪县长兴萤石矿业有限公司切坑萤石矿

采矿权人:明溪县长兴萤石矿业有限公司

开采矿种:萤石(普通)

开采方式:地下开采

生产规模:6万吨/年

矿区面积:2.0330平方公里

有效期限:2012-02-23至2021-02-23

二、采矿权证到期未办理完毕延续手续的原因

长兴萤石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福建中欣氟材高宝科技有限公司(原名“福建高宝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宝科技”)于2019年11月通过收购甘文垒、戴荣昌(以下合称“交易对方”)持有的长兴萤石100%股权方式取得的子公司。根据上述收购的交易协议约定:长兴萤石目前持有的采矿权证将于2021年2月23日到期,乙方(即交易对方)负责为长兴萤石在自然资源部门办理上述采矿权续期的审批手续。

根据交易对方的说明,目前交易对方正在积极为长兴萤石办理采矿许可证的延续手续,但因本次采矿许可证延续涉及新增储量的相关申请材料准备时间较长,且受到新冠疫情的影响,申请材料涉及的部分现场工作延期,导致长兴萤石没能按时完成采矿权证延续工作。

三、采矿权延续手续的办理情况

长兴萤石已经于2020年启动采矿权续期工作,截至本公告出具之日,长兴萤石已经取得了资源储量地质报告、储量评审意见书、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及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土地复垦方案及评审意见书、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等延长采矿权证有效期的主要申报材料。截至本公告出具之日,本次采矿许可续期工作尚在进行的工作为完成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的评估工作,待完成上述评估工作并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后,长兴萤石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福建省自然资源厅提交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的资料。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第十三条的规定,经长兴萤石申请,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已经同意长兴萤石采矿许可证延续手续延期办理并在采矿许可证上注明“采矿证有效期延续至2023年2月23日,期间保留采矿权,但不得开采”。

四、采矿权延续手续预计办理时间

根据目前采矿许可证延续手续文件的准备情况,长兴萤石预计于3月初将采矿许可证延续申报材料提交至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将在受理申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延期手续。

五、可能对公司产生的影响

根据采矿权延续手续预计办理完成的时间,长兴萤石采矿权证延期办理不会对长兴萤石年度生产计划的完成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切坑萤石矿的萤石粉为公司子公司高宝科技生产无水氢氟酸的原材料,在长兴萤石采矿许可延续手续办理完毕前长兴萤石不能继续进行萤石开采,因此在长兴萤石采矿许可延续手续办理延期将对高宝科技的萤石粉自供造成不利影响。

六、降低影响拟采取的措施

高宝科技从长兴萤石采购的萤石粉不能满足其全部生产需求,部分萤石粉通过外购获取。高宝科技所处地区萤石资源丰富,高宝科技已经与现有其他萤石粉主要供应商保持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若采矿许可短期内未完成续期,高宝科技将全部通过外购的方式获取萤石粉。因此,预计长兴萤石切坑萤石矿采矿许可证延续手续延期办理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同时,公司将督促交易对方及子公司长兴萤石继续积极与政府部门沟通协调,持续推进长兴萤石采矿许可证延续工作。

关于子公司长兴萤石切坑萤石矿采矿许可证延续的后续进展情况,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2月23日

证券代码:002915 证券简称:中欣氟材 公告编号:2021-015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

说明及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欣氟材”)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根据《管理办法》和《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审核,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如下:

1、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公司于2021年2月5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等公告,并于2021年2月5日通过公司官网发布了《关于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将公司2021年激励计划首次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1年2月5日至2021年2月21日,在公示期限内,凡对公示的激励对象或对其信息有异议者,可及时向公司监事会反映。 截至2021年2月21日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

2、关于公司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及下属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本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4、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下述任一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1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