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版 要闻  查看版面PDF

2021年

2月27日

查看其他日期

新三板公司转板上市进入实操阶段 成交量条件计算口径不含大宗交易

2021-02-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王红 徐蔚 祁豆豆 ○编辑 朱绍勇

新三板公司转板上市进入实操阶段

成交量条件计算口径不含大宗交易

◎记者 王红 徐蔚 祁豆豆 ○编辑 朱绍勇

新三板精选层转板上市正式进入实操阶段。沪深交易所昨晚分别发布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转板上市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向创业板转板上市办法(试行)》的通知(统称《转板上市办法》),全国股转公司同步发布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监管指引》(下称《监管指引》)。

专家认为,这将助推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加强多层次资本市场有机联系,拓宽挂牌公司上市渠道、激发新三板市场活力,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2020年11月,《转板上市办法》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本次正式发布的《转板上市办法》较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交易量条件的计算口径不包括大宗交易形成的股票成交量。

《转板上市办法》明确了转板条件、限售要求、转板上市审核、转板上市保荐,以及交易制度衔接等事项。明确转板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及董监高所持股份上市后的限售期为12个月,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限售期满后6个月内减持的,不得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沪深交易所进一步优化审核程序,审核时限由首次公开发行的3个月缩短为2个月,有效提高转板上市效率。

根据《转板上市办法》办法,转板公司应符合目标板块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条件;同时,基于转板上市路径与IPO的差异对个别条件转化适用,并适当补充合法合规要求及交易类指标。

具体而言,转化适用方面,一是将公开发行比例转化为公众持股比例;二是将公开发行市值转化为在精选层期间的股票交易市值。补充条件方面,一是适当补充合法合规要求,将公司进入精选层后是否合法经营、规范运作作为转板上市的重要考量指标;二是适当补充交易类指标,包括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和连续60天累计成交量不低于1000万股的要求。

此外,《转板上市办法》明确,转板上市保荐人可直接依据转板公司在精选层挂牌期间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及时任保荐人意见等尽职调查材料,发表专业意见,并对所引用的内容负责。相关安排可避免重复尽调,进一步降低转板上市成本。

交易制度衔接上,《转板上市办法》明确转板公司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格原则上为其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最后一个有成交交易日的收盘价。

全国股转公司昨日同步发布《监管指引》,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则要求,在实操层面具体明确转板上市审议事项及披露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核查、股票停复牌及终止挂牌等有关要求。

具体包括:挂牌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就转板上市相关事项作出决议时,向交易所提交转板上市申请,审核过程中的关键节点等均为披露时点;进一步细化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及核查安排,并区分不同情形明确了处理措施;对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股票停复牌时点进行了进一步明确,要求公司股票于提交转板上市申报材料的次一交易日停牌,若获转板上市同意的,衔接股票终止挂牌的办理安排。

全国股转公司表示,将持续完善转板上市相关监管安排,与沪深交易所等各方强化沟通、密切协作,妥善解决好转板上市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保障转板上市工作平稳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