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650 证券简称:太龙照明 公告编号:2021-011
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3月29日10:00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1年3月25日以书面、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全体董事。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6名,实际出席会议董事6名。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庄占龙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
公司及子公司为降低应收账款余额,加速流动资金周转,满足日常经营资金及业务进一步扩张需求,董事会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与具备业务资质的机构申请办理融资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7亿元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上述额度在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可循环使用。公司在额度范围内授权公司管理层或相关负责人行使具体操作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全体董事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
三、备查文件
1、《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3月29日
证券代码:300650 证券简称:太龙照明 公告编号:2021-012
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保理业务概述
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公司及子公司为降低应收账款余额,加速流动资金周转,满足日常经营资金及业务进一步扩张需求,拟与具备业务资质的机构申请办理融资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7亿元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上述额度在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可循环使用。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上述保理业务在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上述保理业务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保理业务的主要内容
1、业务概述:公司及子公司作为转让方,将应收账款转让给合作机构,合作机构根据受让的应收账款向公司或子公司支付保理款。
2、合作机构:国内外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等,具体合作机构由董事会授权管理团队根据合作关系及综合资金成本、融资期限、服务能力等综合因素选择。
3、业务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单项保理业务期限以具体合同约定为准。
4、保理融资金额:保理融资金额总计不超过人民币2.7亿元,在业务期限内循环使用,在此额度范围内,公司不再召开董事会逐笔审议每笔保理业务,具体保理期限、金额等依据董事会审议议案里的相关约定执行。
5、保理方式:应收账款债权无追索权/有追索权保理方式。
6、保理融资利息:根据市场费率水平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主要责任及说明
开展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保理业务相关机构若在约定的期限内未收到或未足额收到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相关机构无权向公司及子公司追索未偿融资款及相应利息。
开展应收账款有追索权保理业务,公司及子公司应继续履行服务合同项下的其他所有义务,并对有追索权保理业务融资对应的应收账款承担偿还责任,合作机构若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收到应收账款、融资利息,则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公司及子公司追索未偿融资款以及由于公司及子公司的原因产生的罚息等。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保理业务主要是通过公司及子公司战略客户的供应链平台或指定供应链合作机构进行,旨在加深与战略客户的合作,并提前回收应收款项。有利于提高资金周转速度和使用效率,降低应收账款管理成本,改善资产负债结构及经营性现金流状况,同时有利于推动公司业务的发展,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及整体利益。
五、董事会意见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符合目前的实际经营情况,有利于缩短应收账款回笼时间,加快资金周转,保障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经营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董事会同意开展此项应收账款保理业务。
六、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有利于缩短应收账款回收时间,降低应收账款管理成本,有利于公司及子公司的业务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办理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决策、表决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因此,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开展此项应收账款保理业务。
七、备查文件
1、《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3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