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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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2021-04-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226 证券简称:华电重工 公告编号:临2021-015

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0年12月29日,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说明

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并自2021年4月9日起在公司内部通过公司内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21年4月9日至2021年4月18日,在公示期内,公司员工可通过口头、书面等方式向公司监事会反馈意见。

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1、列入公司《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列入《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以下《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4、激励对象均为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未同时参加其他任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