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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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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2021-04-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一、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高小平、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陈瑞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黄江梅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货币资金增加,主要原因系收回博雅干细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雅干细胞)剩余股权转让款所致。

应收账款减少,主要原因系子公司宁夏华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辉环保)收回货款所致。

应收款项融资减少,主要原因系子公司华辉环保支付供应商欠款所致。

其他应收款减少,主要原因系收回博雅干细胞剩余股权转让款所致。

其他流动资产减少,主要原因系子公司宁夏恒力生物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力新材)增值税留抵退税所致。

其他非流动资产增加,主要原因系子公司恒力新材支付购买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月桂二酸技术的部分款项及预付工程款所致。

应付账款减少,主要原因系子公司恒力新材支付工程款所致。

合同负债增加,主要原因系子公司华辉环保预收货款增加所致。

应交税费减少,主要原因系子公司华辉环保缴纳税费所致。

其他应付款减少,主要原因系子公司华辉环保支付购买宁夏天福活性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天福)股权款所致。

单位:元

营业收入增加,主要原因系将宁夏天福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营业成本增加,主要原因系将宁夏天福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销售费用增加,主要原因系宁夏天福纳入合并报表范围以及子公司华辉环保销量增加导致运输费增加所致。

管理费用增加,主要原因系子公司恒力新材计提人才公寓折旧增加以及将宁夏天福纳入合并报表范围所致。

其他收益减少,主要原因系子公司华辉环保收到政府补助减少所致。

营业外收入减少,主要原因系子公司华辉环保收到政府补助减少所致。

单位:元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减少,主要原因系子公司恒力新材取得的借款减少所致。

3.2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5万吨/年月桂二酸项目情况

恒力新材5万吨/年月桂二酸项目已完成主体工程建设及设备安装、调试工作,首批投料试车完成,装置运行平稳,工艺路线打通,产品质量合格,已进入试生产阶段。(详见:临2021-001号公告)

(2)上海中能收购博雅干细胞80%股权事项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1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公司与上海中能之股权收购协议》;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2019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公司与上海中能之股权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股权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根据《股权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博雅干细胞80%股权相关的全部权利、义务、责任均由上海中能享有和承担,公司不再享有与博雅干细胞80%股权有关的任何权利,也不承担与博雅干细胞80%股权有关的任何义务和责任。上述事项已构成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公司发现该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后,已采取措施并整改。公司已于2021年3月31日收到上海中能向公司支付的其收购博雅干细胞80%股权剩余转让款250,070,564.08元,至此,公司已收到上海中能收购博雅干细胞80%股权全部转让款。(详见:临2018-003、2018-008、2019-012、2019-020、2019-024、2021-009、2021-019号公告)

(3)恒力新材向宁夏恒力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泰房地产)整体购买黄金水岸人才公寓小区的进展情况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控股子公司恒力新材向盛泰房地产整体购买黄金水岸公寓小区》的议案,该公寓小区预售面积为46,340.51平方米,购买单价为2,900元/㎡,合计总金额为134,387,479.00元。上述事项已于2019年12月4日披露。截至本报告披露日,产权手续已全部办理完毕。(详见:临2019-078、2019-079、2021-010号公告)

3.3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2017年度许晓椿未履行《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约定的补偿义务,2018年11月8日公司向宁夏高院对许晓椿提起诉讼,申请判令许晓椿向公司支付2017年度未履行《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约定的补偿义务而造成的损失1.57亿元,于2018年11月28日收到宁夏高院受理案件通知书,详见临2018-080号公告;2018年度许晓椿未履行《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约定的补偿义务,2019年4月4日公司向宁夏高院提交增加诉讼请求申请,申请判令许晓椿向公司支付2018年度未履行《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约定的补偿义务而造成的损失1.57亿元,2019年5月28日宁夏高院正式受理公司增加诉讼请求的申请,该案将与2017年度业绩补偿并案审理,详见临2019-032号公告,截止本报告披露日,该案尚未审结。

根据公司与上海中能签订的《股权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博雅干细胞80%股权相关的全部权利、义务、责任均由上海中能享有和承担,公司不再享有与博雅干细胞80%股权有关的任何权利,也不承担与博雅干细胞80%股权有关的任何义务和责任。

3.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名称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高小平

日期 2021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00165 股票简称:新日恒力 编号:临2021-020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

公司2021年度第一季度主要经营数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八号一一化工》及《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现将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主要经营数据公告如下:

一、2021年第一季度主要产品的产量、销量及收入实现情况

单位:万吨、万元

二、主要产品及原材料价格变动情况

(一)主要产品价格变动情况(不含税销售均价)

单位:元/吨

(二)主要原材料价格变动情况(不含税采购均价)

单位:元/吨、元/立方米

三、其他对公司生产经营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以上经营数据来源于公司报告期内财务数据,且未经审计,仅为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之用,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

公司代码:600165 公司简称:新日恒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