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

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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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2021-06-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85 证券简称:新华百货 编号:2021-030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反诉被告

● 涉案的金额:9,102,403.27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子公司银川新华百货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乌海新百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乌海新百”)因租赁的内蒙古苏里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属商业用房于2020年9月发生火灾,消防部门对其商业用房进行了查封、闭店,导致乌海新百一直无法开店营业。为最大限度减少损失,乌海新百已向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与内蒙古苏里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的租赁合同。乌海新百于今日收到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的传票通知,内蒙古苏里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事项向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提起反诉。

反诉原告(本诉被告):内蒙古苏里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里格房地产”)

反诉被告(本诉原告):乌海新百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乌海新百”)

二、诉讼的事实和理由

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将位于海勃湾区千里山街北海拉路万錦商厦(千里山东街78号)地下第一层、地上第一层出租给反诉被告用于开设超市,合同对租金及支付方式、租赁期限、违约责任等事项均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反诉原告按约向反诉被告交付了租赁场地。

基于上述事实,反诉原告认为,其与反诉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严格履行,反诉原告为达到反诉被告要求的物业交付条件,积极筹备,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满足了反诉被告入住条件,反诉被告如期开业。

2020年9月中旬,反诉被告停业,并于近日诉至贵院要求解除双方所签订的租赁合同,由于反诉被告的严重违约行为,致使反诉原告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给其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反诉被告应当给予全额赔偿,为维护反诉原告之合法权益,故具状反诉,望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如所请。

三、诉讼请求

由反诉被告立即付清拖欠的2021年度租金3,803,428.14元;2020年8月5日至2021年1月4日电费76,602.3元;2020年至2021年采暖费366,543.53元;2020年10月至12月物业服务费53,903.46元;2021年度物业服务费215,613.84元;2021年度租金按日千分之五计的逾期付款滞纳金为2,586,312元【租金3,803,428.14元×5%。=19,017元×136天=2,586,312元(2021年1月15日至2021年5月31日)】;违约金2,000,000元及由于反诉被告停业,终止合同给反诉原告所造成的损失,以上七项暂计9,102,403.27元(待损失鉴定作出后再行并更)。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该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关注诉讼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民事反诉状。

特此公告。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