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公募基金根据《侧袋机制指引》修改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以下简称“《侧袋机制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各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的约定,经与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对旗下5只基金(包括:长盛盛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沪港深优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进行修改,本次修改将自2021年6月25日起正式生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合同修改的具体内容
1、“释义”章节
“释义”章节增加如下内容: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2、“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节增加如下内容: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章节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章节增加如下内容: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4、“基金的投资”章节
“基金的投资”章节增加如下内容:
“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5、“基金资产估值”章节
(1)“暂停估值的情形”项下原文为:“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修改为:“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2)增加如下内容: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6、“基金费用与税收”章节
“基金费用与税收”章节增加如下内容: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7、“基金的收益与分配”章节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章节增加如下内容: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8、“基金的信息披露”章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章节增加如下内容: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二、其他事项
本次修改系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的修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对原有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述基金修改后的基金合同自2021年6月25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已履行了规定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修改的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将更新相关基金的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更新)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相关内容,并揭示风险。本次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将在本公司网站(https://www.csfunds.com.cn)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发布。敬请投资人关注。
投资人可登录本公司网站(https://www.csfunds.com.cn)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88-2666)咨询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投资于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人在投资基金前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特此公告。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