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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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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21-06-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55 证券简称:厦门国贸 公告编号:2021-41

转债代码:110033 转债简称:国贸转债

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46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1年5月13日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0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952,135,084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46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897,982,138.64元。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经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确认,厦门国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兴证证券资管-厦门国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兴证资管阿尔法科睿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和厦门国贸控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自行发放。未明确持有人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发放给指定托管机构保管,待各股份持有人股份得到确认后由其代为派发。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在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46元(含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

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将按照上述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由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414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414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A股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414元。

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投资者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对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46元(含税)。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592-5897363

联系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仙岳路4688号国贸中心26层证券事务部

特此公告。

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26日

证券代码:600755 证券简称:厦门国贸 编号:2021-42

转债代码:110033 转债简称:国贸转债

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国贸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调整前转股价格:7.18元/股

● 调整后转股价格:6.72元/股

● 国贸转债本次转股价格调整实施日期:2021年7月5日

一、可转债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3117号文核准,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月5日公开发行了28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于2016年1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债券简称“国贸转债”,转债代码“110033”)。“国贸转债”存续的起止日期自2016年1月5日至2022年1月4日止,转股的起止日期自2016年7月5日至2022年1月4日止,初始转股价格为9.03元/股。具体详见公司2016年1月15日披露的《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公告编号:2016-08)。

二、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公司2020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21年5月13日召开的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决议公告刊登在2021年5月14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以截至股权登记日(2021年7月2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60元(含税),公司本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及送股。具体实施情况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1-40号公告)。

根据公司2015年12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约定,在“国贸转债”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将根据相应计算公式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因此,公司将对“国贸转债”的转股价格进行调整。

三、转股价格调整公式

《募集说明书》约定,若公司仅发生派发现金股利的情况,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发现金股利:P1= P0-D;

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国贸转债”转股价调整前为7.18元/股,本次派发现金股利为0.46元/股。根据上述方案,“国贸转债”转股价格将调整为6.72元/股。

“国贸转债”自2021年6月25日至2021年7月2日(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 期间停止转股,2021年7月5日(2020年年度利润分配除息日)起恢复转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1年7月5日(2020年年度利润分配除息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