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之一江苏沿海及部分董监高集中竞价
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证券代码:603876 证券简称:鼎胜新材 公告编号:2021-061
债券代码:113534 债券简称:鼎胜转债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之一江苏沿海及部分董监高集中竞价
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大股东及董监高持股的基本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江苏沿海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江苏沿海”)持有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8,900,00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4.01%。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陈魏新女士持有公司股份21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5%;董事兼副总经理边慧娟女士持有公司股份21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4%;董事宗永进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4%;监事会主席董清良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4%。上述股份全部来源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股份,该部分股份已于2019年4月18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因公司可转债进入转股期,本公告中的股东持股比例均按照以最近公告日(2021年7月3日)披露的公司总股本471,580,910股计算。
● 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1)江苏沿海自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减持不超过9,429,618股,合计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即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2)上述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窗口期等不得减持股份期间不减持),通过集中竞价减持公司无限售流通股不超过各自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即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陈魏新女士、董事兼副总经理边慧娟女士、董事宗永进、监事会主席董清良先生计划以集中竞价方式分别拟减持各自所持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不超过53,750股、52,500股、50,000股、50,000股(以上拟减持股份数量均包含本数),减持价格将按照减持实施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 本次减持股份的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均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也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7月8日收到了股东江苏沿海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陈魏新女士、董事兼副总经理边慧娟女士、董事宗永进、监事会主席董清良先生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集中竞价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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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上述减持主体:江苏沿海、董监高上市以来未减持股份。
二、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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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因公司可转债进入转股期,本公告中的股东持股比例均按照以最近公告日(2021年7月3日)披露的公司总股本471,580,910股计算。
②可转债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430,000,000股。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1、江苏沿海:(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得减持。
2、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1)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3)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4)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5)锁定期届满后可以减持股份的,承诺将依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得减持。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三、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1、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将督促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上述股东江苏沿海及公司董监高将根据自身资金安排、股票市场情况等因素决定是否实施、如何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在按照上述计划减持本公司股份期间,公司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特此公告。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