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

7月13日

查看其他日期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2021-07-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59 证券简称:广晟有色 公告编号:2021-043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7月12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保利中汇广场A栋32楼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吴泽林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5人,董事TIAN LIANG先生、巫建平先生、杨文浩先生、曾亚敏女士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1人,监事李华畅先生、何媛女士、林徽伟先生、曹源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会议;

3、董事会秘书赵学超先生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增加2021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2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广东省稀土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

律师:南默涵律师、李朝勇律师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7月13日

证券简称:广晟有色 证券代码:600259 公告编号:临2021-044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

反馈意见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211488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公司与相关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逐项落实并详尽核查,现按照相关要求对反馈意见回复进行公开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7月1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公司将于上述反馈意见回复披露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反馈意见回复及相关资料。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能否获得核准以及核准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对该事项的审核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