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672 证券简称:国科微 公告编号:2021-063
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期间无新增、否决或变更提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2021年7月12日(星期一)下午14:5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7月12日上午9:15至2021年7月12日下午15:00。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7月1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7月12日上午9:15至2021年7月12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塘街道东十路南段9号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向平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8、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授权代表)共计11人,代表股份数93,230,11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1.7033%。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授权代表)6人,代表股份数66,891,42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7.0964%。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数26,338,68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4.6068%。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7人,代表股份数138,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769%。
9、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此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该项议案以特别决议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93,229,11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9%;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785%;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1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项议案以特别决议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93,229,61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5%;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92%;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0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周崇远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3,229,41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2%;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49%;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5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3,199,31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0%;反对30,8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7778%;反对3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222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黄靖珂、达代炎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12日
证券代码:300672 证券简称:国科微 公告编号:2021-065
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周崇远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同意选举周崇远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6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周崇远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同意选举周崇远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简历详见附件),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特此公告。
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7月12日
附件:
周崇远先生简历
周崇远,男,1987年出生,美国德保罗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12年11月至2014年11月,就职于中国银行芝加哥分行,任公司金融部经理助理;2015年4月至今,就职于华芯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历任投资二部经理、投资二部高级经理。现任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思特威(上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战略委员会委员、硅谷数模(苏州)半导体有限公司董事、上海爱信诺航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北京智芯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
周崇远先生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周崇远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周崇远先生与公司股东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除此之外,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周崇远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证券代码:300672 证券简称:国科微 公告编号:2021-064
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减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中26人在本次可解锁期限前因个人原因离职,4人在本次可解锁期限后因个人原因离职,1人2020年度个人绩效考评结果不达标;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中2人在本次可解锁期限前因个人原因离职,1人(既是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又是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在本次可解锁期限后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已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拟回购上述33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10,541股限制性股票并予以注销。2021年7月12日,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涉及注册资本减少,此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份总额将由180,317,642股减少至180,107,101股,注册资本由180,317,642股减少至180,107,101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7月12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由于本次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总股本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变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本公司各债权人如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本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
特此公告。
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