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

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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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2021-07-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88 证券简称:新疆众和 编号:临2021-049号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注销原因:因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经第八届董事会2021年第三次临时会议、第八届监事会2021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决定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根据《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2021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2021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216,200股限制性股票(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7月7日披露的临2021-038号、临2020-040号、临2020-04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已就上述回购注销事项履行了通知债权人义务,于2021年7月7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了《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通知债权人的公告》(临2021-041号)。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的处理”的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时,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激励对象程万、刘益林、郑现林、唐新钧、刘伟江、李伟强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将对该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1.62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共计6名,合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21.62万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无剩余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账户号码:B882890044),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对上述6名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1.62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过户手续。预计本次限制性股票于2021年8月2日完成回购注销,公司后续将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及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规定及安排,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回购注销相关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回购注销的数量和价格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减少,公司尚需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履行减资程序,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相关股份注销、减资手续。

六、上网公告附件

《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