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归还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561 证券简称:奇安信 公告编号:2021-025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归还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8月3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60,0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以满足公司后续发展的实际需求。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20年8月5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奇安信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2020-001)。根据上述决定,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实际使用了160,0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并对资金进行了合理的安排与使用,没有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建设,资金运用情况良好。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将上述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160,0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将上述募集资金的归还情况通知了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
特此公告。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31日
证券代码:688561 证券简称:奇安信 公告编号:2021-026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审核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证监许可[2020]1356号),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01,941,579.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56.10元,共募集资金人民币5,718,922,581.9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323,253,184.71元,公司实际可使用募集资金为人民币5,395,669,397.19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信永中和XYZH/2020BJA120513号《验资报告》。根据公司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承销协议补充协议,原发行费用中的承销费由不含税金额调整为含税金额,导致实际扣除的发行费合计变更为人民币307,067,554.76元,公司实际可使用募集资金变更为人民币5,411,855,027.14元。
二、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召开了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延期及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内部结构的议案》,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具体决定和办理与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延期及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内部结构有关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本次新增的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开立募集资金存储专户,并及时与公司、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详情请参见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披露的《奇安信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延期及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内部结构的公告》(2021-022)。
2021年7月30日,根据《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要求,公司、深圳云安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安宝”)、奇安信安全技术(北京)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安信安全技术”)、上海桉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桉软网络”)、北京奇虎测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测腾安全”)、北京网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康”)、北京天广汇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广汇通”)、奇安信安全技术(珠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奇安信”)及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海淀园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共同签署了《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协议》。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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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云安宝、奇安信安全技术、桉软网络、测腾安全、网康、天广汇通、珠海奇安信、中信建投以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海淀园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订的《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不存在差异。以公司与云安宝、奇安信安全技术、中信建投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海淀园支行签订的《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为例,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一: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深圳云安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甲方三:奇安信安全技术(北京)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三”)
乙方: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海淀园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甲、乙、丙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0000049609400047623019,截至2021年7月29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云和大数据安全防护与管理运营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按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进行现金管理的不在此限)。
甲方三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0000034777500047590070,截至2021年7月29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三云和大数据安全防护与管理运营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按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进行现金管理的不在此限)。
2.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二和甲方三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在实现本协议目的范围内,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合理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董军峰、李彦斌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甲方三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交付查询资料前,乙方应电话或书面(含电子邮件)通知甲方指定联系人查询事项及拟提交的查询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甲方三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甲方三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二、甲方三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二、甲方三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甲方三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等其他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乙双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以及身份证信息。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二、甲方三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二、甲方三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二、甲方三、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且收到丙方书面提示后仍拒不改正且情节严重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乙、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