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872 证券简称:ST天圣 公告编号:2021-049
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8月2日(星期一)下午14:0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8月2日上午9:15一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8月2日上午9:15至2021年8月2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园区食品城大道18号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
3、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爽先生。
4、会议召集人: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会议表决方式: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股权登记日:2021年7月26日(星期一)。
7、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主持人、召集及召开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1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15,201,7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804%。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4,054,0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195%。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147,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09%。
2、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与本次会议表决的中小投资者1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4,939,9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981%。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3,792,2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372%。
(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147,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09%。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参股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刘群、刘维、刘爽回避表决(其中刘群、刘维未出席会议且未参与投票),刘爽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为7,500股。
表决结果:同意14,407,5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4.8224%;反对78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177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153,2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4.7343%;反对78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26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庭、聂东出席见证,其出具的《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