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0830 证券简称:鲁西化工 公告编号:2021-041
债券代码:112825 债券简称:18鲁西01
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于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庄信万丰戴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戴维”)、陶氏环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陶氏”)以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违反《低压羰基合成技术不使用和保密协议》(以下简称“《保密协议》”)为由,在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
2017年11月,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后,戴维/陶氏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中院”)提出承认仲裁裁决的申请,市中院已对申请承认外国仲裁裁决一案组织进行听证。
公司已于2015年12月25日、2016年10月20日、2017年11月11日、2019年3月4日、2019年6月4日、2019年7月3日分别在巨潮资讯网等指定媒体披露了《关于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57)、《关于仲裁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56)、《关于仲裁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42)、《关于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05)、《关于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33)、《关于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38);公司2015年报、2016年半年报、2016年年报、2017年三季报、2017年报、2018年半年报、2018年年报、2019年一季报、2019年半年报、2019年年报、2020年年报、2021年半年报等公告中分别披露了仲裁的进展和基本情况。
二、本次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程序进展情况
(一)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庄信万丰戴维科技有限公司、陶氏环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案由
申请承认外国仲裁裁决
(三)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认为公司违反《保密协议》,使用了商业洽谈中知悉的信息,提出了包括经济赔偿在内的仲裁申请。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机构于2017年11月作出仲裁裁决,主要裁决结果为:公司使用了受保护信息设计、建设、运营其丁辛醇工厂(即多元醇装置),因此违反了并正继续违反《保密协议》。公司应当赔偿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约7.49亿元。
(四)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市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19)鲁15协外认1号],具体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八十三条,《承认及执行仲裁裁决公约》第四条、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收费及审查期限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承认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机构对161/2014号案件于2017年11月7日作出的仲裁裁决。本案申请费500元,由被申请人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据此,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具有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一样的法律效力。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上述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和已披露的事项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市中院已经作出裁定,承认案涉仲裁裁决。因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机构裁决仅对未建设的多元醇第四工厂(即后续未建装置)下达禁令,不阻止已建三座工厂的运行。因此市中院关于承认案涉仲裁裁决的裁定不会对公司目前正常运行的多元醇三座工厂(即公司当前正常运行的三套生产装置)的生产销售产生影响。
公司尊重市中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下一步公司将按照程序履行后续赔付义务,实际赔付金额以申请人与公司最终计算并认可的金额为准。后续赔付行为将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较大影响。
公司将就本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