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21年

8月14日

查看其他日期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2021-08-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曙光股份 证券代码:600303 编号:临2021-045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13号),具体内容如下:

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下列问题:

一、未披露关联交易

2018年9月27日至2020年12月31日,你公司与河南优客优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优客优美)、北京优客优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优客优美)、河北优客优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优客优美)、易派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派客)发生销售业务4,736.66万元,其中与易派客的销售业务实质为向河南优客优美销售产品。河南优客优美、北京优客优美、河北优客优美受你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或重大影响,构成你公司关联法人,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对于上述关联交易,你公司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19年2月,你公司借给河南优客优美资金2,500万元;截止2020年12月31日,河南优客优美仍欠你公司335.85万元。2021年4月27日,河南优客优美清偿了上述余额。2021年4月30日,你公司披露了上述借款情况。上述借款没有经营实质,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对于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你公司未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一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中国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 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完善内部控制机制,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高度重视《关于对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提到的问题,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的要求,积极整改,防范类似情况再次发生。公司会持续加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并将认真反思、汲取教训,通过建立健全和严格内控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全面提升内部控制水平,切实提高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和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特此公告。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