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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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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1-09-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815 证券简称:崇达技术 公告编号:2021-049

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或修改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9月15日(周三)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9月1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9月15日上午9:15一9:25、9:30一11:30,下午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9月1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21年9月9日(周四)

3、会议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新玉路横岗下大街16号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三楼14号会议室。

4、会议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姜雪飞先生

7、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4人,代表股份571,526,72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5.269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568,341,49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4.905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3,185,22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63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8人,代表股份3,398,32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88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13,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24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3,185,22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638%。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之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1为特别议案,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拟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71,458,3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0%;反对68,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29,9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9872%;反对6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1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68,462,3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638%;反对3,064,3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3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84%;反对3,064,3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17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68,462,3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638%;反对3,064,3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3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84%;反对3,064,3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17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68,462,3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638%;反对3,064,3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3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84%;反对3,064,3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17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条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68,462,3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638%;反对3,064,3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3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84%;反对3,064,3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17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68,456,3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628%;反对3,070,3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37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518%;反对3,070,3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348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68,456,3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628%;反对3,070,3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37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518%;反对3,070,3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348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68,470,8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653%;反对3,055,8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3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785%;反对3,055,8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92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68,456,3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628%;反对3,070,3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37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518%;反对3,070,3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348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68,454,7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625%;反对3,070,3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372%;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047%;反对3,070,3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3482%;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71%。

1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71,419,4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2%;反对7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0%;弃权3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91,0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8426%;反对7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893%;弃权3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68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周江昊、杨康

3、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