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

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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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1-09-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887 证券简称:中鼎股份 公告编号:2021-072

转债代码:127011 转债简称:中鼎转2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

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含本数)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9月15日(星期三)下午2: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9月15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9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00-3: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9月15日上午9:15至下午3:00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安徽省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中鼎股份研发大楼董事会会议室

3、会议召集: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夏迎松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553,881,98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5.368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533,023,82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3.660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20,858,16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708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20,858,16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708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20,858,16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7085%。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1.00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53,881,9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该议案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858,1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2.00 关于注销回购股份减少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53,881,9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该议案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858,1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3.00 关于调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53,881,9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该议案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858,1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束晓俊 方娟

3、结论性意见: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9月16日

证券代码:000887 证券简称:中鼎股份 公告编号:2021-073

转债代码:127011 转债简称:中鼎转2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年 9月15日召开“中鼎转2”2021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情况如下: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9月15日下午16:00

(三)会议地点:安徽省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中鼎股份研发楼董事会会议室

(四)会议召开及投票表决方式:会议采取现场方式召开,投票采取记名方式表决

(五)会议主持人:夏迎松董事长

(六)债权登记日:2021年9月9日(以该日下午 15:00 交易结束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债券持有人名册为准)

(七)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代理人)2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债券数量为1,022,637张,代表的本期未偿还债券面值金额102,263,700元,占本期债券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的8.524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1,022,637张,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债券总数的100.0000%;反对票0张,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债券总数的0.0000%;弃权票0张,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债券总数的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债券面值总额的债券持有人同意,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束晓俊、方娟

3、结论性意见: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募集说明书》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中鼎转2”2021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

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9月16日

证券代码:000887 证券简称:中鼎股份 公告编号:2021-074

转债代码:127011 转债简称:中鼎转2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回购股份的债权人通知暨减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9月25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18年10月12日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截至本次回购期限届满日2019年10月11日,公司累计回购股份9,565,700股,回购股份方案期限届满并实施完毕,回购股份将依法注销并相应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回购股份减少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拟注销所回购的9,565,700股。上述股份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1,220,837,303股减少至1,211,271,603股,注册资本将由人民币1,220,837,303元减少至人民币1,211,271,603元。

由于本次注销回购股份将导致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债权人均有权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通知公告之日起45日内,凭有效债权证明文件及凭证向公司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如逾期未向公司申报上述要求,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债权人可采用现场递交、信函或电子邮件的方式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申报时间:

2021年9月16日至2021年10月30日,每个工作日的9:00-12:00,14:00-17:00;

2、申报地点及申报材料送达地点:安徽省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人:罗倩

邮政编码:242300

电话:0563-4181887

电子邮箱:luoqian01@zhongdinggroup.com

3、申报所需材料

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

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4、其它:

(1)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以寄出邮戳日为准;

(2)以邮件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以邮件系统收到文件日为准,请注明“申

报债权”字样。

特此公告。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9月16日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1)承义法字第00233号

致: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束晓俊、方娟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本次股东大会已按公告的要求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会议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7人,代表股份553,881,98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5.3686%,均为截止至2021年9月9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人,代表股份533,023,82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3.660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20,858,16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7085%。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关于注销回购股份减少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调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上述提案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提出,上述提案与会议通知一并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案提出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进行了表决。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和本律师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为: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53,881,9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该议案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858,1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回购股份减少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53,881,9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该议案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858,1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53,881,9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该议案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858,1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鲍金桥

经办律师:束晓俊

方 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

之法律意见书

(2021)承义法字第00234号

致: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鼎股份”或“公司”)之委托,指派束晓俊、方娟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出席中鼎股份2021年第一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瑾作如下声明:

1、本律师列席了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进行了见证,查阅了本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资料,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2、公司保证其已向本所提供的与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有关的全部事实、文件均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目的使用,非经本律师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所必备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申报或公告,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声明,本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及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2021年8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2、《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开及投票表决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议案、会议登记方式、会议表决程序和效力等事项。

3、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于2021年9月15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以记名方式表决,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夏迎松先生主持。

经核查,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资格、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募集说明书》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人员为截至债权登记日2021年9月9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中鼎转2”(债券代码:127011)的债券持有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也出席了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经核查,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委托代理人共2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债券1,022,637张,代表的本期未偿还债券面值金额102,263,700元,占本期债券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的8.5244%。

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募集说明书》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现场投票表决,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就《会议通知》中载明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票为1,022,637张,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债券总数的100.0000%;反对票0张,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债券总数的0.0000%;弃权票0张,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债券总数的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募集说明书》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中鼎股份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募集说明书》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鲍金桥

经办律师:束晓俊

方 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